扬子晚报|南京中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借款合同无效!( 二 )


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职业放贷人”的判断标准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的具有营业性。案件审理中,应当考量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
正如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出借人具有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故依法认定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通讯员 隋文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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