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管道破损水淹业主家,海润自来水坚持要拉万科陪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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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的租金损失赔偿 , 被二审法院驳回

关于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 涉案房屋系地下室不具有出租收益前提 , 且长时间未对房屋进行修理 , 扩大了损失 , 不同意赔偿 。 法院认为 , 涉案房屋的可租性及月租金损失已经司法鉴定得出结论 ,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 依法应予确认 。
据此 , 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房主成某某房屋地下室装修损失64345元 , 租金损失45125元 。

一审后 ,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 。
上诉的主要焦点问题 , 一是一审法院未予追加青岛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 二是一审法院支持被房主成某某的地下室租金损失是否有误 。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不予追加青岛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理由 。
对于房主成某某主张的地下室租金损失 , 二审法院认为 , 侵权责任损害填补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害 , 学理上称为“损害填补原则”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 应恢复被害人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 同时 , 被害人除损害填补外不能另有获利 , 即“禁止得利” 。
房主成某某虽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漏水时在出租状态 , 但其没有提交相关出租合同或其他可予采信的出租登记备案等证据予以证明 。 且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也不符合国家有关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的规定 。 因此 , 一审法院认定支持其涉案房屋租金损失4512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
最终 , 二审法院判决 ,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仍需支付房主成某某装修损失 , 地下室租金损失赔偿则被撤销 。

文/花满楼
楼策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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