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三 )
案例三:广东省中山市彭伟权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4人共谋,由彭伟权联系雇用船舶分三次将1200立方废弃胶纸(其中含纸屑、碎布和碎塑料等)运至广东省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l2号灯标北堤围垦(指在海滩上建造圈筑的堤坝),由何伟生、何桂森提供钩机并雇请司机,将废弃胶纸倾倒至围垦内 。同年8月26日,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第三次向围垦内倾倒废弃胶纸时,被行政执法机关当场查获 。经查,4名被告人非法获利6万元 。经鉴定,倾倒的废弃胶纸为含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混合废弃物,已对土壤和周边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经济损失达386万余元 。
2016年8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从媒体报道中获悉东莞船只在中山市附近海域倾倒垃圾的情况后,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与渔政、城管、住建、航道等行政执法部门取得联系 。该院发现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涉及东莞、广州、深圳、中山等多个地区,存在地域管辖不清等问题;二是案件的处置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责,存在职权管辖争议;三是当地没有将类似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先例 。与此同时,中山市公安局主动将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了通报,并就案件是否已达追诉标准征求意见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案件已涉嫌犯罪,建议立案侦查 。为保证案件依法处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测机构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就准确认定污染源、合理确定取样范围、规范送检鉴定操作规程等进行深入研究 。介入侦查取证的同时,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涉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处理 。2017年6月5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彭伟权等4人以污染环境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部分辩护人对倾倒垃圾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质疑,并申请评估人出庭阐述认定经济损失的原理和依据 。评估人出庭后,对倾倒垃圾总重量的计算方法,污染土壤修复费用的核算标准,镉离子的物理、化学特性等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等专业问题进行了解释,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 。公诉人根据庭前的准备,结合在案证据和评估人当庭的陈述,详细阐述了证明排污行为与污染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及认定理由 。同年7月3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同年8月1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至三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 。判决后,被告人冯喜林、何桂森、何伟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判决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等合计780余万元 。
【典型意义】
(一)充分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查处污染海洋犯罪案件 。污染海洋犯罪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刑事立案争议多、办案取证难、物证鉴定路径少、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分歧大等难题 。强化污染海洋犯罪的防控、惩治力度,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深化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 。对已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案件的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对重大、复杂的污染海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配合,适时介入侦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 。
(二)依法规范开展海洋污染案件的鉴定活动 。目前,对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虽有一些部门规范和地方性规范,但鉴定标准繁杂 。为确保鉴定程序合法规范,结论客观,检察机关应与鉴定机构保持充分沟通,详细阐明鉴定需求和鉴定目的 。审查鉴定意见时,要结合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详细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和依据 。对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相关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 。
(三)善于借助“外脑”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效果 。污染海洋犯罪案件存在专业性、技术性强,相关专业标准不明确的特点 。为提高指控犯罪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充分借助“外脑”做好知识储备,有针对性地作好庭前准备,以便庭审中准确应对,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庭审效果 。
案例四:河北省承德市赵利冬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2月初,被告人赵利冬、石良喜、李宗义、王金梅等4人共谋处置电子废物牟利 。其中,石良喜出资,赵利冬联系购买电子废物,王金梅、李宗义提供场所并负责焚烧处置 。同年2月27日,赵利冬从天津市静海区两家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加工厂大量购买了铜粒加工后形成的池底泥,运输至河北省平泉市某矿业公司闲置的堆料场进行焚烧,计划焚烧完毕后将电子废物灰卖给金属冶炼厂 。因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刺鼻烟雾,群众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查,现场的电子废物及焚烧产生的电子废物灰总重量为196.22吨 。电子废物为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3月17日,平泉市环保局拟对涉案人员作行政处罚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信息后,认为涉案电子废物极有可能为国家严禁私自处置的危险废物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遂联系市环保局共赴现场再作核实 。经现场核查确认,焚烧的物品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于案件已经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24日建议平泉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线索移送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平泉市公安局回复称,不立案的理由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焚烧的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的证据亦欠缺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确保依法准确办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请求加强办案指导 。同年10月7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全案证据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8年1月25日,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利冬等4人以污染环境罪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24日,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利冬、石良喜、李宗义、王金梅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2万元 。4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18年7月1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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