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等深线】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
中国经营报《等深线》采访人员封莉北京报道恒丰银行前董事长姜喜运的命运 , 在2013年的冬天就初见端倪 。 他的免职突然而急迫 。 2013年初冬的一个周五 , 姜喜运在河南出差 , 与当地领导洽谈设立分行事宜 , 被市委组织部连夜叫回 。 第二天 , 11月23日 , 周六 , 烟台市委召开常委会 , 宣布免去其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职务 , 由继任者接任 。 之后几人到恒丰银行领导班子会宣布 , 让姜喜运会后立即交接党委工作 , 董事会工作按照程序交接 。 24日傍晚 , 市委组织部通知恒丰银行人力部 , 给姜喜运办理退休手续 , 退休呈批表被姜喜运半路“劫”走 , 恒丰银行人力部重新办了一份退休呈批表 , 到市委组织部盖章 。 2014年1月9日 , 恒丰银行股东大会免去姜喜运董事长职务 , 继任者选为董事长 。 2014年八九月份 , 恒丰银行“40亿刚兑”事件爆发 , 9月19日恒丰银行报案 , 姜喜运随即被调查 。 2015年1月 , 姜喜运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被刑拘 , 同年2月被逮捕 。 2019年末 , 烟台市中院一审判决姜喜运犯贪污罪 , 受贿罪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终身监禁 , 不得减刑、假释 。 同案犯原行长助理赵春英、张文凯及姜喜运的外甥孙金光亦分别获刑 。 一审法庭认定姜喜运贪污金额高达7.54亿余元 。 姜喜运掌握的数亿体外股权 , 因转移至亲友公司名下且离任未交接而被认定为巨额贪污判处死缓 。 姜喜运认为 , 他让人设计了 , “我亲口告诉继任者我手里有股票和钱” 。 但继任者否认;姜喜运关于交接和审计的说法 , 相关人证也否认了 。 《等深线》(ID:depthpaper)采访人员了解到 , 这些涉案体外股权大致分为三部分 , 银监会要求清退的早年职工入股和贷款企业持股 , 破产清算企业持股 。 这些股权曾数次腾挪 , 先由山东省内公司代持 , 后又被移至山东省外公司代持 , 最终移至姜喜运的亲友名下企业 。 而继任者也因运作体外公司被指控挪用等多项罪名 , 于2020年6月在山东东营受审 。 2017年上半年 , 其在上海办理出境手续时 , 就已被边控 。 同年11月26日23时许 , 在上海虹桥机场被办案民警抓获 。 《等深线》采访人员了解到 , 前行长栾永泰离任也没交接 。 “没人通知交接 , 和新行长连见面都没机会 。 ”采访人员获悉 , 姜喜运的二审律师已提交辩护词 , 山东省高院近期或将宣判 。 而其继任者一审或将再次开庭审理 。 “可能检方会有些新证据 , 我方也申请法院调取一些新证据 。 但是否再次开庭和开庭时间尚不确定 。 ”辩护人将作部分无罪辩护 。 代持伊始一审判决认定 , 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 , 姜喜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先后将本单位的2.836594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 , 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 , 予以隐匿、占有 。 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 共计价值人民币7.54亿余元 。 姜喜运一方认为 , 这些股份始终系为恒丰银行代持 , 只是姜喜运离任后未能及时实现交接 。 而法院则认定 , 姜喜运通过实际转让部分股份 , 使用所获取的资金归还垫付资金(贷款)及占用费(利息) , 使剩余股份成为净资产 , 然后隐匿 。 事情要追溯至18年前 , 2002年末 , 恒丰银行的前身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改制成为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 更名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姜喜运于2003年7月起担任恒丰银行董事会董事长、党委书记 , 负责恒丰银行全面事务 。 在恒丰银行改制过程中 , 引进股东多为烟台市当地企业 , 因入股企业并无资金入股 , 为按期完成改制 , 恒丰银行决定为部分入股企业提供贷款作为入股资金 。 又因入股股东不足 , 恒丰银行决定由全体职工集资成立公司认购本行股份 , 共筹集集资款1.586亿余元 , 以部分职工名义分别注册成立烟台开发区加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加实公司”)、烟台市富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余公司”)、烟台市莱山区中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 。 职工集资款作为三个自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 统一由恒丰银行安排专人管理 , 职工参与分红 , 不参与经营管理 。 2002年12月 , 上述三公司各出资5000万元认购5000万股恒丰股份 , 共计1.5亿股 。 另外 , 恒丰银行还利用承兑汇票贴现 , 以济宁世通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认购、代持3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 。 2004年12月 , 原银监会检查发现恒丰银行在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 下发文件 , 要求清理自办公司 , 不允许恒丰银行股东在恒丰银行有贷款等 , 并限期整改 。 为解决自办公司持有1.5亿股股份和济宁两公司代持3000万股股份以及股东贷款购买股份等违规问题 , 恒丰银行研究决定:不归还贷款的股东必须将股份退还恒丰银行 , 由恒丰银行对外转让归还股东贷款;三个自办公司注销 , 1.5亿股股份先找关联企业代持 , 再找合适机会转让 , 清退职工集资款 。 由姜喜运、时任副行长栾永泰、张文凯负责联系企业为恒丰银行代持三个自办公司1.5亿股 。 姜喜运实际履行管理、控制恒丰银行股份转让的职责 。 一审法院认定 , 姜喜运作为恒丰银行董事长 , 具体管理恒丰银行股份 , 每一笔股份转让经其同意后 , 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每名董事发出转让通讯表决单 , 由于经过了姜喜运同意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查 , 其他董事都会签字同意 , 经表决通过后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 自2005年起 , 姜喜运用控制、掌握恒丰银行股份变动的职务便利 , 采取以关联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或操控股份转让获取差价作为形式上的转让资金 , 将三个自办公司1.5亿股、济宁两公司3000万股以及其他股东贷款持有的部分恒丰银行股份 , 转让至烟台本地关联公司名下代持 , 由恒丰银行对上述股份进行实际控制 。 姜喜运在操控贷款入股股东的部分股份真实转让过程中 , 采取背靠背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不见面 , 由其分别确定股份买卖价格 , 在空白股份转让协议上盖章)从中赚取差价、高价转让分红送股的股份获取收益以及控制现金分红款(将代持股份分红款汇到其指定公司账户上用于垫资或贷款)等形式 , 赚取了大量账外资金 。 姜喜运还利用青岛市凯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自办公司 , 以下简称“青岛凯悦公司”)、成立江阴恒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恒新公司”)等作为运作恒丰银行股份的资金平台 , 用于接受、支付相关资金 。 体外循环2007年以后 , 姜喜运通过恒丰银行各地分行行长联系省外公司 , 将上述由烟台本地公司代持股份交由省外公司代持 , 形式上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 并支付转让款 , 转让资金来源于以代持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或由代持公司垫资 。 《等深线》采访人员了解到 , 股权的风险和收益由恒丰银行承担 , 与代持公司没有关系 。 代持企业用自有资金的 , 恒丰银行负责偿还本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果没有自有资金 , 恒丰银行就用本行贷款支付代持股权所需资金 , 由代持股权的企业盖章完善手续 , 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都由恒丰银行调拨资金偿还 。 最终实际由姜喜运调配资金(赚取的股份转让差价、分红送股等收益)归还 。 根据姜喜运的安排 , 2004年至2006年三个自办公司共获得恒丰银行现金分红款2670万余元 , 均转到青岛凯悦公司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 加上其他公司代持股份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和代持公司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款共计1.72亿余元 , 于2007年6月支付清退职工集资款1.69亿元 , 余款转回青岛凯悦公司 。 一审法院认定 , 自2008年至2013年 , 姜喜运利用恒丰银行股份高价转让、分红送股等赚取的大量资金 , 将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所产生的贷款、垫资陆续归还 , 使代持股份成为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净资产 。 之后 , 姜喜运不再安排恒丰银行人员参与代持股份管理、操作 , 而是将其控制的恒丰银行股份转至其朋友朱明亮实际控制的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阳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元隆公司”)和江苏阳光紫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紫金公司”) , 其女婿徐某翔注册的北京汇金泰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南京中金普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金普泰公司”) , 以及姜喜运以其亲友及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的南京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兑润公司”)、南京余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倍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倍民公司”)、南京允浩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合彦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下代持 , 上述公司承接股份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 并在恒丰银行备案 , 但均未实际支付受让资金 。 恒丰银行也无人知晓股份具体情况 。 2010年 , 姜喜运动员恒丰银行高管联系买家 , 将由上海安新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新华诚公司”)、上海华能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持的源自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及分红送股和配股全部对外转让 , 并将获取的2.69亿元转让资金转到青岛凯悦公司账户 。 姜喜运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本行自办公司的1.5亿股份已全部处理完毕 。 上述2.69亿元资金部分用于恒丰银行向职工发放资金 , 剩余2.3亿元用于处置恒丰银行福州分行不良资产 。 一审判决认定 , 姜喜运于2012年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上述1.5亿股份的转让资金全部花完 , 制造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的该行自办公司1.5亿股份全部处置完毕、资金已入账的假象 , 致使恒丰银行无人知晓姜喜运还掌握大量无须支付对价的账外股份及资金的事实 。 2013年3月至4月 , 姜喜运将南京兑润公司、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倍民公司代持的4.113亿余股恒丰银行股份 , 以每股5.8元转让给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之杰公司”) ,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23.856亿余元 , 后将该部分款项先后借给上海国之杰公司、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陆集团”)使用 , 获取2.46亿元利息 。 姜喜运使用该26亿余元中的部分资金从其他公司购买恒丰银行股份、购房、借贷理财直至案发 。 并于2014年2月至4月安排被告孙金光先后在杭州、上海注册成立杭州谊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谊励公司”)、杭州科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建公司”)和上海进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进鸿公司”)、上海庆励投资有限公司 , 用于承接上述资金 。 2014年3月至8月 , 姜喜运通过赵春英联系 , 先后从其控制的南京倍民公司、杭州科建公司、杭州谊励公司账户和山东大陆集团账户向高天国控制的上海国之杰公司、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款16亿余元 , 以他人名义借给高天国使用 。 同年4月至5月 , 姜喜运还使用上述卖股资金在上海市以上海进鸿公司名义购买写字楼一套 , 以杭州科建公司名义购买住宅两套 , 共计支付7800万余元 。 股权流转姜喜运被指控贪污的事实共计四项 , 分别为源于三个自办公司的1.5亿职工股、济宁两个代持公司的3000万股、渔业公司的5000万股破产股、蓬达公司的1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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