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追缴1.28亿!《人民的名义》中的贪官赵德汉原型案件新进展( 二 )


2016年10月17日 , 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魏鹏远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 终身监禁 , 不得减刑、假释 。
魏鹏|追缴1.28亿!《人民的名义》中的贪官赵德汉原型案件新进展
图片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85后女子为其生下3名子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12月披露的一份裁定书显示 , 常某(女 , 生于1986年)曾与魏鹏远共同居住并生育3名子女(分别出生于2009年、2011年、2014年) 。
在法院执行追缴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来源不明的所涉财产案中 , 作为案外人的常某等人申请保留魏鹏远应当抚养的3个未成年子女的费用共计1335946.6元 , 此外还恳请保留北京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处房产给子女生活居住 。
常某等人给出的理由包括:魏鹏远虽然应当爱到法律制裁 , 但其孩子是无辜的 。 3名未成年人 , 是魏鹏远、常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 , 出生后直到现在现跟随常某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 。 按照法律规定 , 在执行没收财产程序中依法应当保留3个子女生活必需费用 , 保留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处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生活居住也符合法律不伤及无辜体现人性化的精神 。
对此 , 法院认为 , 案外人主张保留本院依法追缴的相关房产由其子女居住于法相悖 , 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 未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应当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 , 但法院所执行的案件系追缴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来源不明的财产及孳息予上缴国库案件 , 在此类案件中保留其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 3名未成年子女应向魏鹏远直接主张该抚养费用 。
最终 , 法院裁定 , 驳回案外人常某等人的异议请求 。
编辑|王晓波 李净翰 杜波
校对|孙志成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 。 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 , 不代表和讯网立场 。 投资者据此操作 , 风险请自担 。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