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娃被砍成重伤,主张医疗赔偿未获支持( 二 )


对于黄某辩称的小雨所获赔偿款及社会捐助已能完全填平各项损失 , 法院认为 , 小雨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人身权方面的损失 。 对于财产性损失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 , 小雨对此不能重复主张 。 对于人身权方面的损失 , 则不能因社会和他人的善意捐助而免去侵权人的责任 。 因此 , 对黄某的此项辩解意见 , 法院予以部分采纳 , 即支持小雨主张的合理损失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共计72480元 , 对其主张的医疗费用10万余元不予支持 。
此外 , 对于黄某辩称的自己没有责任 , 经审查 , 事故发生时 , 小雨随其监护人在农村户外公共区域玩耍 , 伤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发产生幻听而无故持刀伤害小雨所致 , 且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监护人黄某未在场 , 也未在家 , 系事后赶回 。 为此 , 法院认为 , 小雨及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 黄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 , 故小雨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
据此 , 法院认定 , 小雨的各项合理损失72480元应由被告方承担 , 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200元后 , 被告实际还应承担32280元 。 10月21日 , 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80元 。 赔偿费用从王某个人财产中支付 , 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4岁娃被砍成重伤,主张医疗赔偿未获支持】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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