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离世17年无法安葬:死亡证明不该和医疗欠费捆绑
■ 观察家
涉事医院把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当成手中的“逼债利器” , 不符合法律精神 , 也悖逆人伦 。
据报道 , 同济大学大二学生李奇乐 , 2003年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看病 , 被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 , 53天后去世 。 但李家为此总共花费了40多万元 , 其中26万元是同济大学师生和小区业主的捐款 , 另外还欠了医院12.4万元医疗费用 。 据李母胡月琴的说法 , 因欠医疗费 , 医院一直不开具死亡证明 , 李奇乐也一直被停放在殡仪馆里 。
为了一张死亡证明 , 李母进行了长达17年的“拉锯战” , 直到2019年1月 , 上海市卫健委发函 , 才取得儿子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 但17年的尸体冷冻保管费已近20万元 , 她还是无力将儿子接出来安葬 。
整个新闻让人唏嘘不已 , 为了当初12.4万元的医疗费欠款 , 胡月琴付出了17年时间 , 死者17年来不能入土为安 , 有违人伦 。 谁为这样的人间悲剧负责呢?有人指责 , 死者的母亲宁可十几年来不断“折腾” , 也不愿把十几万欠款还上 。
其实 , 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分析来说 , 以不开死亡证明来要挟死者家属付款 , 新华医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 这是滥用了医院的行政管理职责 。 因为 , 开具医学死亡证明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 , 不能将其与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混为一谈 , 否则就会形成“公器私用”的局面 。
欠债还钱的前提是民事纠纷 , 而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 但开具医学死亡证明并非民事关系 , 而是由卫生行政系统授权医院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 在开具医学死亡证明的法律关系当中 , 医院是行政管理者 , 而死者(及家属)是被管理对象 , 双方地位并不平等 。
医院要维护自身的利益 , 防止病人逃单 , 本身无错 , 但自身维权也应合法 , 要在法律限度之内 , 不能将自身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经济利益做捆绑 。 “我的地盘我做主” , 这就是把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当成手中的逼债利器 。
从事件发展情况来看 , 医院不出具医学死亡证明 , 这个行为刺激矛盾升级 , 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 让整个事件处理的社会成本越滚越大 。 冷冻费用如今也成了一笔巨款 , 而这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
参考之前相关的判决 , 对于这部分“扩大损失” , 还是需要由新华医院承担 。 在2010年的“李某父母诉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拒开《死亡医学证明书》”一案中 , 二审法院明确 ,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行为是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 , 医院不能因患者未足额交费而不出具 , 由此发生的尸体存放费用应由医院承担 。
小小一张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 , 处于公安系统的户籍管理、卫健系统的公共卫生管理以及民政系统殡葬管理的交叉地带 , 职责归属上有模糊之处 , 但其直接和公民的身后权益相关 , 甚至直接触及尸体稳妥处理的人伦底线 。 一码归一码 , 死亡证明不能成为逼债利器 , 否则就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
经过17年的“拉锯” , 李母终于拿到了死亡证明 , 但其中的教训应该被汲取 。 医院为死者开具死亡证明 , 这是法定的行政责任 , 人为设置障碍不足取 。 各地各级医院以后若遇到此类情形 , 也该严格遵照法律 , 体恤人情 , 别再因交不起医疗费就拒开死亡证明 。
□王肃(媒体人)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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