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战敏律师|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1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任战敏律师|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1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120万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任战敏律师|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1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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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故事】
陈先生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子 , 当初花35万买下的 。 之后他与李女士结了婚 , 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了4年 , 没有生育孩子 。 在婚姻存续期间 , 这套房子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 , 因此获得了补偿款120万元 , 夫妻二人都在《征收协议书》上签了字确认 。 没想到 , 两人现在感情不和 ,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并且要求分割拆迁的补偿款120万元 。 这笔拆迁补偿款该怎么分割呢?
任战敏律师|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1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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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对于这笔拆迁款的归属 , 有下述2种不同观点:
1. 房产是陈先生个人的婚前财产 , 拆迁补偿的120万元是作为房产的形态转化 , 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即陈先生个人所有 。
2. 这120万元是陈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 , 并且政府补偿时是以家庭为单位 , 补偿给所有家庭成员的 , 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律师分析】
我认为此事应根据拆除补偿款的性质来分析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因本案中的房屋非经营性用房 , 不含第三项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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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 , 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 虽有增值 , 亦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 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 。 此案中涉及的房产是陈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 , 转化为金钱只是形态的变化 , 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 , 故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 历经4年 , 房屋拆迁时远远超过购买时的35万元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该拆迁房屋在拆迁时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 , 故亦为一方个人财产 。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 房产被拆迁之后 , 不仅对房屋所有人陈先生造成了影响 , 对居住在其中的家庭成员李女士也产生了影响 。 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 , 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 , 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 。 另外 , 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 所以该部分不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 , 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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