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话财财|50亿门槛、联合贷30%红线影响几何( 二 )


■评论
1网络小贷可持续发展应兼顾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
11月2日 , 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网络小贷管理办法以及银保监会官员文章剑指网络小贷的问题 , 表明了政府对网络小贷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以及整治的坚定决心 , 也是监管将网络小贷纳入有效监管范围的明确态度 。
近十年来 , 由于我国实施金融创新战略 , 在科技领域涌现了大量涉足网络小贷的互联网公司 , 不少科技公司也开办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 推出了具有银行信用卡性质的信用产品 , 也创造了类似银行小额贷款的“借呗”等贷款产品 , 在解决普惠金融问题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但近年网络小贷发展也滋生了不少问题:没有将所有网络小贷活动全面纳入有效监管范围 , 导致目前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 , 既有持牌金融机构 , 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 , 既有线下服务渠道 , 也有线上营销方式 , 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 , 出现了无序竞争的行为、导致了监管套利行为 , 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 , 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比如少数银行机构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 , 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 , 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 。 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 , 直接收取高管费用 , 一般收费达三分之一 , 高的可达三分之二以上 , 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 , 变成了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 最为严重的是一些金融科技公司过度依赖个人消费和还款意愿 , 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 , 形成过度授信 , 刺激超前消费 , 导致不少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 , 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 , 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 。 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在收费方面注重企业自身效益 , 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 , 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
出现这些金融混乱问题 , 主要是少数机构忘记了初衷 , 把自身效益凌驾于民众消费者权益之上 , 缺乏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 。 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就是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把政府开绿灯给予发展的契机当成了理所当然 , 不仅不懂得感恩 , 反而以自身发展的实力来向政府金融监管施压 , 缺乏金融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 , 更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
按照这种现状发展下去 , 任由金融盲目扩张的话 , 极易诱发金融风险 。 这样不仅相关公司自身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 , 最终还会使全国民众受害、国家经济发展遭受严重创伤 。
由此 , 将一切金融活动纳入有效监管范围是中国金融稳定发展的需要 , 更是相关公司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其实早就该对网络小贷“动手术”了 。 网络小贷公司在追求自身业务发展的同时应有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担当意识 , 把保护好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当成从业之本和生存发展之基 , 也更是责无旁贷的应有之义 。 □莫凡(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2网络小贷最严监管“风暴”将至投资者应谨慎理性投资
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在经营区域、注册资本等方面提出多项要求 , 补齐对网络小贷业务的监管短板 , 是对此前9月1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的补充和细化 。
根据《通知》 , 小贷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贷公司 , 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 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 , 但不得超出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 。 但近年来 , 我国部分小贷公司借助网络小贷业务 , 一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 通过跨省经营 , 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 , 突破融资杠杆约束 , 急剧放大杠杆倍数 。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的网络小贷业务规则 , 地方政府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审批标准、尺度不一 , 造成了区域间的套利问题 。 少数地方政府 , 大量审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资质 , 为网络小贷业务野蛮生长埋下了隐患 。 据统计 , 目前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约有250家 , 其中近百家注册在广东省、重庆市两地 , 比如蚂蚁集团旗下的两家小贷公司 , 都注册在重庆市 。 此外 , 江浙沪以及江西等省份也有不少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贷业务 。
2017年11月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 要求不得新批设网络小贷 , 禁止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 。 此后 , 除少数因P2P网贷转型需要 , 网络小贷业务未再新增 。 《通知》也再次强调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 , 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 , 并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此 , 针对网络小贷业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监管层发文 , 对此前监管政策进行全面完善和调整 , 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
第一 , 强调网络小贷业务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经营 。 极个别经过批准才可跨省经营 , 且将跨省经营的审批权限上收到银保监会 。 这大大降低了经营网络小贷资质的价值 , 也有助于降低跨省经营带来的风险 。 此外 , 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超过2家 , 或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对拥有两家小贷公司的蚂蚁集团而言 , 即使获准跨省经营 , 也只能保留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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