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定位|以手机定位方式统计考勤?这种新方式效力如何?


在适用移动考勤(即用人单位以手机定位方式统计考勤)的情形下 , 判定劳动者是否旷工 , 应先考量用人单位有无就此问题对劳动者进行公示 , 有无必要性及合理性;还要依法对电子数据类证据进行审查 , 结合双方证据情况对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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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系北京某公司(以下称公司)推广经理 , 工作内容为在江苏省南京市藁城区推广公司研发的便利店定货软件 。 2018年8月28日 , 公司向杨某发送《解除通知》电子邮件 , 以杨某上报考勤不合规视为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后杨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款项 , 仲裁机构裁决 , 公司向杨某支付包含违法解除赔偿金在内的多项款项 。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 诉至法院 。
为证明解除决定合法 , 公司提交如下材料为证:
1.《纪律管理条例》及《SFA使用管理规定》 。
分别载明:连续旷工3日属违反考勤制度 ,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推广经理须下载SFA管理软件并开通定位 , 每天需拜访不少于10家客户门店 , 每次拜访都需拍摄并上传照片打卡 , 时间点需涵盖8小时工作时间 , 如仅在每日特定时间集中拜访按旷工处理 。
2.杨某2018年1月至8月期间SFA打卡记录 , 其中7月至8月每日上传的拜访客户照片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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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可 , 但提交如下材料作为反证:1.2018年7月至8月SFA记录详单用以证明曾“拜访门店—征询意向—拍照上传SFA打卡—去往下一家门店” 。 显示:(1)7月4日至6日、9日至12日 , 每日早8时左右拜访13家门店 , 每日总用时最长为20分钟;(2)7月23日至25日、7月27日以及8月6日、10日、13日、15日 , 每日仅拜访1家门店 , 被访门店的联系人电话相同 。 2.微信截图及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杨某曾在2018年5月7日、6月28日反映SFA系统无法正常上传信息 。 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 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
再经询问 , 杨某表示无其他证据提交 , 且未能就部分期间每日上传一次信息的情况作出解释说明 。
案件焦点
能否据杨某上传的SFA数据认定其存有旷工情形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 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杨某作为劳动者 , 应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 如实提供相应劳动 。 杨某作为推广经理 , 需自行开发客户 , 其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南京市 , 就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而言 , 位于北京的公司确实难以在远程情况下直接监督劳动者的劳动情况 。 故公司以SFA打卡的形式监督异地销售岗位员工的出勤及工作情况 , 具有合理性 。
公司所提交的SFA打卡记录显示:较于杨某本人此前的打卡情况 , 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的日打卡次数明显有异 , 部分工作日无记录、部分工作日仅打卡一次 。
杨某本人提交的SFA打卡详单显示:
一、2018年7月虽部分工作日在打卡次数上满足每日10次以上的要求 , 但杨某每日完成13家门店拜访工作的总用时最长不超过20分钟 , 大部分仅用时4至5分钟且集中于上午8时左右 , 除此时间段外 , 再无工作打卡记录 。 加之 , 杨某自述工作情况为“拜访门店—征询意向—拍照上传SFA打卡—去往下一家门店” 。 鉴此 , 该部分工作日杨某虽有10次以上的打卡记录 , 但其是否按公司的要求实质上开展了销售工作、提供了劳动存疑 。
二、2018年7月及8月部分日期 , 杨某每日仅完成1次打卡且被拜访对象手机号码相同 。 当庭 , 杨某未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 再有 , 杨某虽举证主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上传信息 , 但其在2018年5月7日、6月28日反映SFA系统无法正常上传与双方争议的2018年7月、8月的SFA打卡异常之间显然缺乏时间上的关联性 。 据上 , 在杨某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并举证的情况下 , 以上几点即指向:杨某明知相关规章制度 , 而确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未能按照公司要求上传SFA打卡记录 , 未能自证工作事实 。 综上 , 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认定杨某旷工并以此为由做出解除决定 , 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 无需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
一审裁判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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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判定劳动者是否旷工时应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考量: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适用手机定位方式统计考勤有无进行公示 , 有无必要性、合理性 。
以手机定位方式统计考勤 , 优点是用人单位可以有效掌握劳动者的位置所在及行动轨迹 , 并据此判定劳动者是否在岗 , 缺点是可能会涉及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 因此 ,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 应考量用人单位有无就此问题对劳动者进行公示 , 是否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 本案中 , 公司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该种考勤方式对外勤进行了公示 , 且该种考勤方式的适用是为了克服异地管理的弊端 , 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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