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男子为父申冤三次被送精神病院( 二 )


人民医院|男子为父申冤三次被送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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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中所写的被鉴定人名字是“戴保贵”,而非代保贵
人民医院|男子为父申冤三次被送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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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委员会单位的公章,也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
另一份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则显示,代保贵2008年曾来医院问诊,当时的诊断结果为“目前精神状态未见异常” 。
【法院判决】
侵犯上诉人的人身权利
需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费
2018年底,代保贵以“被精神病”一事,将三家医院和当地社区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关于代保贵被送精神病院的原因,判决书显示,杨店社区居委会辩称,代保贵有多次寻衅滋事前科,且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为无责任能力人 。社区居委会多次与其家属沟通,对代保贵进行救治,其监护人对代保贵放任不管 。2018年,因代保贵滋事被行政拘留,杨店社区居委会委派戚某波同志,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将其接回 。
杨店社区居委会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36条的规定,将已经发生危险的精神病患者代保贵送到正规医院治疗,是责任,是义务,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范围 。代保贵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均由杨店社区居委会支付,杨店社区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56条的规定,对患有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家庭进行帮助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就此事询问杨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方称对此事尚不了解,并称代保贵的精神状况“很难说”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认为,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杨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法律规定,亦未履行法定程序,其将上诉人送往医院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
对于当地社区将代保贵送往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定陶康和医院、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一事,法院认为,病案虽记载代保贵系当地派出所强制送医,但三家医院未提交代保贵系当地派出所送医的相关证据,同意对代保贵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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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相关判决书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
法院还称,医院在收治代保贵后,未将他在该院治疗的情况主动通知其家属,故医院收治代保贵进行治疗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向代保贵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费 。
对此,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并称“代保贵的情况比较特殊”,但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无论是谁带患者入院,都必须通知其家属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就此事致电定陶康和医院,暂未得到有效回复 。
10月29月,代保贵收到了最后一份判决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被判赔偿代保贵2037.76元 。此前,代保贵起诉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定陶康和医院和杨店社区居委会案件均已胜诉,分别赔偿代保贵100元到2000元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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