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4025家金融机构上保险与你有关吗?关于存款保险你要知道这些事( 二 )


我国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 。 我国差别费率实施比较迅速、平稳 。 2015年以基准费率起步 , 2016年起 , 我国存款保险开始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 , 对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来说 , 这是一个巨大的推进 。 机制建立后 , 存款保险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奖优罚劣 , 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 。 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 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风险差别费率 。 目前 , 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 , 同时结合评级等因素确定 , 能够较好地反映投保机构真实风险状况 , 有效发挥了差别费率的正向激励和风险约束作用 。
七、为什么要赋予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
早期纠正是存款保险一项关键的风险管控措施 。 1991年 , 美国首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引入了早期纠正机制 。 早期纠正允许存款保险对问题投保机构进行早期介入和纠正并迅速关闭经营不善的机构 , 将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降到最低 。
存款保险不是付款箱 , 早期纠正能有效强化对投保机构的约束 , 防范道德风险 。 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指出 , 存款保险作为最大的利益相关方 , 赋予其早期纠正职责 , 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 。
早期纠正有利于促进风险早发现、少发生 。 做为最大利益相关方 , 存款保险具有事前主动约束防范金融机构风险的内在动力 。 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有利于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 。
【金融安全|4025家金融机构上保险与你有关吗?关于存款保险你要知道这些事】实行早期纠正 , 发挥存款保险对金融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 。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出 , 赋予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 , 可以进一步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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