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海南|以案释法 | 新郎婚礼当天坠亡,新娘要求继承183万被公婆起诉,法院判了!( 二 )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 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 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在本案中 , 死者父亲如果能够举证证明183万元确实为自己做生意的积蓄所得 , 并非为儿子个人合法财产 , 那么就不产生是否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等问题 , 女方无权继承 。
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存款实际为自己所有的财产 ,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 , 该笔资金及房产也有可能会当做遗产来处理 , 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 , 儿子的现任妻子作为配偶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
此案件也提醒了我们每个人
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 ,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起到证据作用 , 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 尽管传统观念让很多人对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很难开口 , 但现在越来越多人基于对闪婚的不信任 , 对对方的不了解、缺乏安全感 , 基于确保爱情纯粹性、基于对事业经营稳定性的考虑 , 会选择在双方领证之前约定婚前各自财产 , 所以办理财产公证也是防范风险的一部分 。
来源:中国普法、 辽沈晚报、澎湃视频、广州云普 法
主编:谢芳
责任编辑:李艳
值班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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