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规划|菏泽一干部贪污、受贿详情公布,数额巨大,被提起公诉( 三 )


21.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于2016年6月 , 收受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 承诺为其承揽东明县**路弱电管道工程提供帮助 。
22.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管理城建工程的职务之便 , 为韩某某向承建东明县**工程的魏某某等人推销使用水泥管提供帮助 , 于2016年8月、2017年1月 , 两次收受韩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元 。
23.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管理城建工程的职务之便 , 为菏泽**有限公司向东明县**管理处推销使用塑料管提供帮助 , 于2017年1月、2018年1月 , 两次收受菏泽**有限公司经理沙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 。
24.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河南**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提供帮助 , 于2017年1月、2018年1月、2019年1月 , 3次收受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元 。
25.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东明县**公司承揽东明县**路供水管网等工程、领取工程款提供帮助 , 于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 , 收受东明县**公司经理关某某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8000元 。
26.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东明县**有限公司领取东明县**路改造工程工程款提供帮助 , 于2017年8月、2018年1月 , 两次收受东明县**路桥有限公司戴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元 。
27.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周某某向东明**有限公司、郓城**有限公司推销使用河北**有限公司的保温管提供帮助 , 于2017年9月、2018年2月 , 两次收受周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0元 。
28.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东明县**科技有限公司领取电代煤工程款提供帮助 , 于2018年2月 , 收受东明县**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 。
29.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东明县**处承揽东明县**路污水管网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 于2018年4月、2018年8月 , 两次收受东明县**处赵某某、郭某某共计人民币22000元 。
30.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领取工程招标代理费提供帮助 , 于2018年5月 , 收受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赵某某人民币8000元 。
31.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帮助东明县**有限公司承揽了东明县部分乡镇“电代煤”工程 , 于2019年1月 , 收受东明县**有限公司经理娄某某人民币20000元 。
32.被告人冷同林在任东明县**局**股股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帮助冷某甲承揽了东明县**小区道路铺设工程 , 于2019年1月 , 收受冷某甲人民币10000元 。
综上 , 被告人冷同林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644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设工程合同、记帐凭证等;2.证人高某某、伍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冷同林供述和辩解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冷同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骗取公款 , 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冷同林犯数罪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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