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养号”平台成网络黑产链重要一环,专家吁落实实名制( 二 )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 , 第一 , 随着近年来人们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 , 许多传统犯罪已经逐步改变至以网络方式进行 , 网络犯罪的形势已经愈加严峻;第二 , 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犯罪模式 , 各个环节分工明确 , 犯罪方法和手段也不断翻新;第三 , 网络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 , 技术监管和法律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 以应对日趋高发、复杂的网络犯罪行为 。
“养号”平台和号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对此 , 郑宁说 , “养号”平台和号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郑宁说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此外 , 买卖QQ号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郑宁说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在王艳辉看来 , “养号”平台和号商主要的犯罪行为是向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用于作案的QQ号码 , 属于帮助犯罪的行为 。根据使用购买的QQ号码用于不同犯罪的事实 , “养号”平台和号商可能会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不同的罪名 。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 , 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小果平台、号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 , 因此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完善账号注册制度
及时打击犯罪行为
对于“养号”平台上拥有两亿个QQ号而且没有实名认证的问题 , 郑宁直言:“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 , 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 , 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 , 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 , 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 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郑宁说 , 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但实践中 , 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
对此 , 王艳辉表认为 , 社交平台作为聊天软件服务商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此次事件说明社交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 , 甚至还存在一些程序审查方面的漏洞 , 这些漏洞也是亟须调整和进步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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