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垄断业务公司应以国家平台持股

互联网垄断业务公司应以国家平台持股本文主要说明的一个基本观点是 , 凡是在互联网上垄断经营或者是独家经营某个产品的公司 , 因为它会获得互联网以及其他由社会资本生产的价值所转移来的价值 , 国家应该以互联网平台或者其他方面的社会资本生产价值转移来的价值作为资产入股这家公司 , 在这家公司占有股份 , 处于控股地位 。 这样才符合资本生产的基本原理 。为什么应该这样?昨天我发了一篇《为什么蚂蚁金融等网商侵占了全体劳动者的利益》(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470e79010305gi.html)的文章 , 其内容主要是说明互联网上垄断经营业务的公司 , 其价值创造并不完全是来自私人资本 , 更多的是来自社会资本生产的价值转移 。 这也就是说 , 当你在互联网上经营某一个产品的时候 , 比如电子商务、支付宝、网络金融等等 , 当你是垄断这个业务的经营时 , 来自互联网这个平台的价值就会转移到你的最终产品的价格中 。 由于互联网这个平台的价值是没有价格的 , 某一产品如果是竞争性的经营 , 对这种有价值没有价格的价值转移 , 因为价格竞争关系 , 大家都会因为没有自己的资本成本付出 , 为了获对比竞争对手更低的价格销售 , 所以不会将没有成本付出的社会资本生产转移来的价值加进到所销售产品的价格中去 , 因此竞价销售中 , 所以竞价销售中通常不包括来自社会资本生产转移来的价值的价格 , 而当垄断经营时 , 没有价格竞争的压力 , 这种由互联网平台所转移来的价值就会加到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去 , 这也就是说 , 这时候来自社会资本生产所转移来价值也会被加到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中 , 为这个由社会资本生产所转移的价值转化为价格这会为这个垄断经营者所独占 。 像昨天文章中所举例的蚂蚁金服在从事消费贷款这个产品中 , 这个贷款的利息中 , 其实就包含有互联网平台等等由社会资本生产所转移来的价值 。在《信用价值论》(蔡定创 蔡秉哲著2015年出版发行)的第19章第4节中曾有这么一段描述:“我国网上购物之所以能够成立 , 有些公司所以一夜之间成为全球巨富公司 , 它得益的是国家社会资本的投入与国内其他各种相关资本投资的外部性效益 。 在这个案例中 , 我们可以看到 , 国家与国内的各企业首先要有大量的科研投入、网络设施投入 , 快速高效的运输系统的投入 , 教育对科技普及和人才的投入 , 并且形成了8亿中国人都能普及电脑与手机上网的外部环境 , 运输系统能在3-5天内将任何地方的货物运送至用户手中的物流环境 。 而所有这些参与过投资的主体本身的直接效益不一定大 , 有些甚至是亏损的 。 这里的各种资本投资所产生的外部性效益 , 也就像集合着烧开水一样 , 即使已经将开水烧到了99度 , 各种资本也是不能享受到集合烧开水的开水这个产品的任何好处(效益)的;但是 , 当某个企业实现了经营创新 , 参与进来再贡献将开水加温1度 , 由99度烧到了100度 , 开水烧开了 , 开水这个产品出来了 , 表明由社会各资本投资所产生的巨大的聚合效应产生了 。 这个企业虽然只贡献了1度的价值 , 但它却获得了100度开水的绝大部分效益 。 ”(见《信用价值论》第501页) 。我们鼓励这种科技创新与业务的创新 , 所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让这创新的企业获得100度水这个产品的价值 , 我们产业政策中有一个对科技企业三年或者五年免征所得税之类的政策 , 也是属于这种鼓励创新的措施 , 互联网上对某个产品独家经营的企业 , 在开始的几年通常也是获得税收减免的 。 但是现实的发展的规模巨大的畸形垄断 , 国家应该加紧设立对社会资本生产转移来的价值的征税 。不仅如此 , 依据《信用价值论》中的社会资本生产理论 , 对涉及到全国性、全社会性的企业经营业务 , 例如淘宝网、支付宝、互联网上的金融业务 , 应由国家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国家社会资本生产在其他方面所形成的资产价值的折算参股这些垄断公司 。这其中的道理其实是很显然的 , 因为这些业务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 , 这个互联网是有巨大的建设成本与营运成本的 , 全社会都为这个营运成本付出了劳动 。 如果是竞争性的产品定价 , 最终产品中就没有这个来自互联网等社会资本生产的价值转移 , 因此这个互联网平台及其他社会资本生产的价值上转移就会普惠于民 , 最终消费价值为全民共享 。 如果是垄断经营、像蚂蚁金服中的通过互联网上大数据的用户信息形成的用户信用识别这个产品 , 由于蚂蚁集团是独占垄断经营这个产品 , 来自互联网转移来的成本价值就被蚂蚁金服加到消费贷款的利息去了(它没有这一块成本却获得了比有这一块成本的其他银行相同的贷款利息甚至更高) , 这种来自社会资本生产的属于全民的劳动价值就被蚂蚁金服一家所独占 。 因此 , 我国除了需要征用专门的社会资本生产价值转移的税收外 , 还应该将国家的互联网平台和社会资本生产在其他方面生产转移来的价值作为资本价值折算成股份 , 加入到互联网垄断经营公司总股本中去 。搞证券的都知道有一个词叫做“轻资产” , 就是指互联网上的经营的公司私人资本所投入的资金都是很低的 , 所以叫“轻资产” , 这说明互联网的平台等资产相对于私人资本在互联网上平台上为其业务所投入的资产比 , 才是大头 。 根据这一事实 , 凡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从事独占性、垄断性经营某一业务的公司 , 国家互联网平台都应折算成60%-80%的股份加入 。 同样以蚂蚁金服为例 , 现有己有的股份比如说2000亿 , 国家互联网平台价值折算入股8000亿 , 合计10000亿 。 国家占股80% , 私人资本占股20% 。或许有人说 , 国家平台费在互联网金融中占80%的股份是不是太高了?我认为根本不高 , 就用蚂蚁金服中的用户信用识别信息为例 , 这个信息的产生不仅要用到来自互联网网上交易的大数据 , 是基于互联网平台所产生的 , 而且还要用到用户身份证识别信息等互联网平台之外的系统 。 就以用户身份证数据库来说 , 这其中就包含有公安机关无数人在户籍上所提供的劳动价值 。 如果用于不收费的业务 , 因此它也就免费提供 , 现在资本企业用它作为资本 , 用于收费经营的时候 , 它就应该计算为资本的价格入股 。 这是资本生产理论中的一般道理 。 互联网平台也好 , 身份证数据库系统也好 , 这些全体劳动者劳动的价值 , 不能独家地免费提供这家公司的几个人独占谋利 , 将其折算成股份才是合理合法 。 这样才能解决整个国民的财产、财富流向极少数几个人的口袋 , 像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 , 其本质是全民的国有财富大多数都源源不断地流向外国人的口袋 。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 , 互联网与金融都是国家的命脉 , 这是关系到全民的福祉与国家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方面 。 美国仅仅因为一个5G华为领先就举全国之力来与华为拼命 , 原因就因为5G本身就是一个网络 。 我国在对互联网上的垄断经营业务的反映上 , 相对美国来说就比较钝感一些 。 当然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主流学界没有掌握《信用价值论》中的社会资本生产理论 。 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 , 如果按照马云先生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所说的不要监管 , 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都可能被蚂蚁集团所控制 , 这是十分危险的 , 而且 , 国家的经济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 目前 , 管理层虽然出台一些新的监管措施 , 但我认为还是不够的 。 应该尽快依据《信用价值论》中的社会资本生产理论来对这方面进行管理 。我国的经济己经发展到了 , 必须要大力加强社会资本生产才能使我国的经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的时候了 。 新的“集聚生产”社会新生产力己产生 , 从事这方面的经济政策调整 , 是属于生产关系适应社会生产力调整的正确行为 , 也是十分必要的行为 。 互联网垄断业务公司应以国家平台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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