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百万违约金,竞业限制下的约定自由与价值取舍( 二 )


可见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本身并不构成法院判定违约金约定合理与否、支持与否的绝对因素 , 而正如潘某、李某、朱某与北京某比特币公司案中的一审、二审裁判结果所显示的 , 约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需由各法院在个案中逐一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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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告: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关案例概况
1.数量增长情况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违约金争议并不仅仅归类于“竞业限制纠纷”项下 , 故本文采用“竞业限制纠纷”或“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或“其他劳动争议”为案由、裁判结果包含违约金的限制条件进行案例检索 , 显示出共计3555件案件 。 自2011年以来 , 相关案件数量发展情况如图一所示 , 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 。
竞业限制|百万违约金,竞业限制下的约定自由与价值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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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关案例增长情况
2.地域分布情况
在地域分布情况上 , 广东省以680件的案件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 其次分别是上海市共计484件 , 北京市共计353件 。 而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三地区案件合计占比则达到42.67%之多 , 近乎占据全国约一半的案件总数量 。
竞业限制|百万违约金,竞业限制下的约定自由与价值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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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关案例地域分布情况
3.行业分布情况
而就此类案件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 , 虽然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分别以631件、345件、274件的案件数量排名前三 , 但需要提及的是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显然亦占据不小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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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关案例行业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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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析: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典型裁量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8条规定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 , 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 ,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予以处理 。 其中 ,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认定标准可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作为参考标准 。
而经对所检索案例的分析 , 司法实践对竞业限制违约金判定标准确实难以达成统一 。 故下文仅就法院裁判文书中常作考量的几大因素 , 结合案例进行逐一分析 。
1.实际损失
根据该规定 , “实际损失”应是当事人提出违约金数额及法院认定数额的基础标准 。 以比特大陆公司与潘某、李某、朱某的三则劳动争议案件为例 , 案涉标的为比特币 , 其价格具有较大波动性 , 价值本身即不易于评估 , 比特大陆公司基于比特币数量固定的特点 , 提出以市场份额损失及其预估价值作为基准计算实际损失 。
而从仲裁、一审、二审裁判结果来看 , 这一看似合理的计算标准则始终未被纳入考量 。 比特大陆公司案并非个例 , 事实上 , 即便用人单位存在损失 , 但基于市场的多重因素影响 , 该实际损失与劳动者竞业限制违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大多难以证实 , 进而该计算结果也就不为法院所采纳 。
除此之外 , 考虑到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意在避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导致的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泄露、商业机会损失情形 , 而商业秘密具有“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特点 。 有时 , 即便在用人单位未就损失进行举证的情形下 , 法院也并不以实际损失的存在作为判决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必要前提 。
如在闫继平与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62016京03民终934号)中 ,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目的 , 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 , 有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 其中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 , 而后者很难以财产形式具体估算 。 故在认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时 , 并不仅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依据 , 而应以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者的经济状况为参照 , 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违约程度 , 来确定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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