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百万违约金,竞业限制下的约定自由与价值取舍( 四 )


结语:竞业限制违约金—
不同法益理想与现实之间的价值取舍
订立协议的目的即在于获得当事人的遵守 , 否则将成一纸空文 。 鉴于“5倍、10倍”之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看似对劳动者形成较强威慑性 , 但是否应被遵守亦须结合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情况、与竞业限制补偿相平衡的对等性、劳动者违约的主观因素和行为的违约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 故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确认违约金数额时 , 应正确评估并充分考虑竞业限制违反所可能引发的损失 , 在制定条款时 , 尤其注重劳资双方的竞业限制权益平衡性 , 并针对个别劳动者的特殊情形予以适当调整 。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曾指出的 , 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 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 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 如此 , 方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
作者:杨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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