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九卦|重磅!互联网巨头反垄断指南来了!( 三 )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 , 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
10、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征求意见稿强调 , “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 , 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 , 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且符合以下情形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 , 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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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看点
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
当前 , 科技创新在催生巨大动能的同时 , 也给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 首先 , 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 全球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 , 减贫和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 其次 , 人工智能颠覆传统行业 , 基因编辑技术进入实际应用 , 引发结构性失业和社会伦理等问题 。 第三 , 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 , 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反垄断律师邓志松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这部指南草案 , 连同近期的一系列执法行动 , 意味着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时代的到来 。
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 , 意味着一个宽松监管时代的结束 , 和一个强监管时代的开启 。 相比其他行业而言 , 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强监管并不意味着过度执法 , 这次指南的出台是将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态度从放松监管迈向正常监管 , 和其他行业走到一个起步线上 , 反垄断执法对各个领域都应该一视同仁 , 这是回归正常轨道 。
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 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这些问题争论很大 , 各有各的说法 , 指南出台之后 , 这些事情以后就基本有了定论了 。
平台经济促进了中国国内经济繁荣 , 但所带来的成果不能仅让平台一家独享有 , 应该让中小商家、消费者和全社会共享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
中小商家在平台上做生意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不能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否则将排除其他平台参与竞争以及限制中小商户和消费者选择平台的权利 。 平台不能通过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行为来损害消费者利益 。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
(意见稿)给出了很细的一些操作 , 纵向的、横向的、历史的 , 算法的 , 各个维度给出界定 。
互联网观察家尹生
现在的平台 , 一定程度已经资源化 , 成为资源型行业 , 它们控制了上下游的关键能力和资源 , 也通过超级入口掌握着海量用户的选择 , 在面对竞争时它们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交叉补贴和排他性条款来遏制竞争 , 通过创新来竞争的动力不足 。
资源竞争会扼杀竞争 , 扼杀创新 , 也会扼杀用户的选择权 , 最终会降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效率 , 并损害用户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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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征求意见稿原文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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