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员工离职协议未履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

张三2009年入职企业A , 2018年7月企业A与员工张三签定员工离职协议 , 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终止 , 企业A支付员工张三补偿金100万元 。 员工离职协议签署后 , 企业A又挽留了张三 , 张三答应继续在企业A工作 。 2018年5月至诉争事实发生之时 , 企业A一直给张三发放工资 , 缴纳社会保险 。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 , 企业A先后分笔支付了100万元 , 支付方式是支票 , 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第三方 , 用途是还款 , 备注委托收款 。 财务记账显示 , 员工张三要求企业A支付100万元 , 分别支付于第三方咨询费、服务费等 , 并开具第三方公司发票 。
2019年 , 张三因不服调岗离职 , 向企业A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提起劳动仲裁 , 要求确认2009年至2019年与企业A存在持续劳动关系 , 并要求企业A支付自2009年至2019年10年的经济补偿金 。
2020年 , 张三以员工离职协议未履行 , 要求企业A支付协议中的补偿金100万元诉至法院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面很广的 , 用工过程中因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 。 企业在支付相应补偿金时 , 尤其是在以其他名目进行支付时 , 没有留下劳动者的相应收据 , 签字确认 。 劳动者在与单位签署离职协议后 , 是否离职 , 是否重新入职 , 手续不齐备 , 导致在实际中对劳动关系的中止、中断、终止界定不明确 。 由于一系列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 , 引发后续争议 , 使企业倍受诉累 。
此案件也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 , 现将各种观点梳理如下 , 以供企业参考和借鉴 。
关于张三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在2018年5月30日终止过 , 法律界存在以下观点 。
观点一:张三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5月30日终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018年7月双方签署员工离职协议 , 双方约定劳动关系2018年5月30日劳动关系终止 。 该员工离职协议 , 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合同的解除就已经是一个事实 。 除非发生法定事由 , 该员工离职协议才成立不生效 , 无效或被撤销 。 该员工离职协议并不存在成立不生效 , 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定事由 , 因此该员工离职协议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任何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 因此张三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5月30日终止 。
张三2018年6月1日并没有离职 , 而是继续在企业A工作 , 实际是与企业A建立的新的劳动关系 。 新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6月1日 。
观点二:张三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持续 , 没有终止过 。 张三2018年7月与单位签署员工离职协议 , 但单位实际对张三进行了挽留 , 张三因此留下 , 并没有离职 。 张三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双方签署的离职补偿协议 。 另外张三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也要求确认2009年到2019年存在持续的劳动关系 。 可见 , 双方劳动合同在2018年5月30日并没有解除 。
单位是否应按员工离职协议再行支付张三100万元?
观点一:员工离职协议单位未以离职补偿金名义支付 , 也未支付至张三账户 , 单位应按员工离职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 向张三支付100万元 。 员工离职协议中约定 , 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 单位应支付张三100万元经济补偿金 。 但实际支付并不是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至张三 , 而是以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各类咨询费 , 服务费的形式 , 实际以支票直接存入至第三人自然人账户 。 从账面上和事实材料上看单位并没有以员工离职补偿金的形式支付给张三 , 因此 , 单位应按员工离职协议支付100万元给张三 。
观点二:单位已经按员工离职协议支付了100万元 , 不应再支付100万元 。 单位与第三方签署咨询费、服务费合同 , 并没有实际履行 , 只是为了走账 , 为了避免张三缴纳个人所得税 , 这些第三方公司是张三找来的 , 单位只是按照张三的意思表识进行支付 。 因此无需再行按员工离职协议支付100万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