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员工离职协议未履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 二 )


关于员工离职协议 , 单位可否以民法典533条解除?
如果法院认定员工离职协议中100万元 , 单位没有支付 , 也就是员工离职协议没有履行 , 单位可否以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 ,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在本案中 , 双方签署员工离职补偿协议后 , 因单位挽留 , 员工同意留下使得双方签署离职协议的基础条件不再存在 , 在这样的条件下 , 继续履行合同对单位一方明显不公平 , 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前提下 , 可以解除合同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劳动者与单位签署的员工离职协议 , 属于劳动法领域的 , 不必然使用前述规定 。
作者:■曲海波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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