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市长当原告 就环境损害向企业索赔( 三 )
“公益诉讼一般是民间环保组织来做 。 政府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有人 , 它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般叫国益诉讼 。 也就是说 , 公益诉讼表达的是公共利益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表达的是国家利益 。 ”王灿发说 。
在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光看来 , 实践中 , 涉及国家财产、国有土地上的生态环境破坏 , 更倾向于由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其他领域 , 比如集体土地上的生态环境破坏等 , 更倾向于由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 王灿发也认为 , 有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 , 为生态环境损害“买单”的不再是政府 , 而是污染企业 。
2018年5月 , 《改革方案》实施的5个月后 , 全国首例省级政府做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 。 因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碱液被排入江苏省内的长江、新通扬运河 ,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 江苏省政府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评估费及诉讼费等共5482.85万元 。 最终 , 江苏省政府胜诉 。
此后 , 全国多地出现同类诉讼案件 。 生态环境部官网信息显示 , 截至2020年1月 , 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 , 涉案金额超过29亿元 。
在河南 , 回木沟污染事件是地市级政府发起的首例类似诉讼 。 在李金桥看来 , 地方财政对修复环境的支出是政府一定要当原告的原因之一 。 “如果你不提起诉讼 , 光是前期的应急处置就已经花了138万 , 这就成了财政的负担 。 ”
先磋商 后起诉
与环境公益诉讼不同 , 政府做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一个必备前置程序——磋商 。
赵光说 , 磋商就是让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面对面协商 。 “如果污染者同意赔偿或修复 , 赔偿金额和履行方式也能达成一致 , 那就不用去法院了;否则 , 赔偿权利人就可以起诉 。 ”
生态环境部官网信息显示 , 在945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 , 已结案的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占比超过三分之二 。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 , 2019年10月 , 濮阳市司法局聘请了省内一家有资质的检测公司 , 评估回木沟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 。 彼时 , 环境损害已发生近一年 , 检测公司只能通过虚拟治理的方式进行评估 。
“处理一吨废酸需要多少钱是有市场价格的 , 用吨数乘以价格 , 再按照相关规定乘以环境敏感系数 , 就可以得出具体的损害赔偿费用 。 ”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张女士说 , 公司出具了一份《损害价值评估报告》 , 最终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金额为404.7394万元 。
依据《改革方案》 ,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开 , 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 因此 , 《损害价值评估报告》出炉后 , 濮阳市成立了由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以及濮阳县生态环境局、环保专家、律师等组成的磋商小组 , 共15人 。
2019年12月9日 , 磋商小组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下称《磋商建议书》) , 要求“危险废物盐酸”的产生者德丰化工赔偿环境损害价值赔偿费、应急处置费、评估费、律师费、专家费等共计577.6394万元 。
在德丰化工代理律师陈海强看来 , 磋商小组向德丰化工发出《磋商建议书》“有点莫名其妙” 。 “这个事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 怎么能把我们作为赔偿义务人呢?”
陈海强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 , 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 , 被倾倒的液体是“废酸液”还是合格的盐酸产品 。 他认为 , 德丰化工“不生产或产生废酸” , 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是合格的盐酸产品 , 因此也就不需要对后续处理负责任 。
但是 , 在濮阳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李金桥看来 , 相关刑事案件判决已认定液体为“废酸液” , 这一点毋庸置疑 。 赵光解释 , 在此前提下 ,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 德丰公司必须为非法倾倒行为承担责任 , 没有例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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