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市长当原告 就环境损害向企业索赔( 四 )


该法规定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 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 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
对此 , 濮阳市政府代理律师唐有良表示 , 无论倾倒的是废酸液还是盐酸产品 , 实际接收酸液的是吴某等人 , 而吴某等人既没有购销盐酸的资质 , 也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 “无论处置的液体是废酸液 , 还是盐酸 , 德丰化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 ”唐有良说 。
2020年1月8日、1月15日 , 濮阳市司法局的一层会议室内举行了两次磋商会 , 濮阳市人民政府和德丰化工的人员都来了 。
由于无法对基础事实达成共识 , 两次磋商无疾而终 。 经双方同意 , 第二次会议后磋商程序终止 。 1月19日 , 磋商小组建议濮阳市政府起诉德丰化工 , 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原告胜诉 被告上诉
3月12日 , 濮阳市政府向濮阳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 与磋商时不同 , 起诉时 , 濮阳市政府不再要求德丰化工承担评估费、律师费、专家费 , 索赔金额因此从577.6394万元变成了551.6394万元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 按照这个要求 , 濮阳中院可以审理此案 。
6月5日 , 本案在濮阳中院一审开庭 , 濮阳市市长杨青玖穿着白衬衣、戴着党徽坐上了原告席 , 他的身份是濮阳市政府法定代表人 。
庭审中 , 原被告双方就濮阳市政府是否为适格原告、磋商程序是否合法、德丰化工是否存在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
对于第一个问题 , 濮阳市政府认为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地位于濮阳 , 市政府因此有权成为赔偿权利人 。 但德丰化工表示 , 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莘县 , 且损害发生地的金堤河流经河南、山东 , 本案因此属于“跨省域”案件 , 应由两省政府协商赔偿问题 。
在磋商程序问题上 , 德丰化工认为其“违反规定 , 系无效磋商行为” 。 因为《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 , 磋商时应有鉴定评估专家、检察院等派员出席 , 但实际磋商中并没有上述人员参与 。
此外 , 和磋商时一样 , 双方再次对吴某等人倾倒的液体是“盐酸产品”还是“废酸液”进行了激辩 。
对于上述争议 , 合议庭认为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政府为适格原告;在诉前磋商程序的问题上 ,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磋商小组成员是否全部、全程参加会议 , 所以磋商有效;至于倾倒液体的性质 , 合议庭认定德丰化工非法处置的盐酸处于被抛弃状态 , 应为危险废物 。
10月13日 , 濮阳中院对本案一审宣判 , 认定德丰化工违规转移危险废物 , 最终导致濮阳境内水体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 判处德丰化工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赔偿费、评估费等在内共551.6394万元 。
对于赔偿金使用 , 唐有良表示 , 它将被用于金堤河回木沟的生态修复;如果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 , 资金则将按照财政部2020年3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上缴国库等方式处理 。
11月8日下午 , 陈海强表示 , 德丰化工已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 “我们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 或请最高法院指定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 ”陈海强说 , 因为本案一审审判长为濮阳中院院长 , 如果发回重审后仍由该院审理 , 公正性很难保证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杨秀清表示 , 依据民事诉讼法 , 本案如果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 可以由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 “另外企业如果对判决的公正性存疑 , 可以拿证据申请再审 , 民诉法是有救济渠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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