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高利转贷手法揭秘 新规下合同高息无效还会追究刑责( 二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材料显示 , 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中出借方均为自然人 。 2019年11月8日后被认定为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案件比例大幅攀升 。
“目前 , 银行利率低 , 有些出借人很容易拿到较多的贷款 , 但另外部分人群因企业经营不善、信贷无法完全覆盖等原因 , 依然得不到银行的支持 。 ”一位接触到此类案件的律师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 不过 , 现在通过大数据 , 银行信贷资金流动很容易被追踪到 。
一位银行信贷经理则称 , 国家规定一些银行贷款仅限用于特定的用途 , 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 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 如果出借人业务量、流水较小 , 银行较容易看到资金流向 。 但若出借人经营的企业业务规模大 , 腾挪空间大 , 或者将资金进行多次转手 , 是很难监测到钱去了什么地方 。 “这时候 , 我们主要看的是企业老板的人品 , 以及企业是不是沿着其主营业务发展的 。 ”上述银行人士称 。
也有部分银行人士持不同的观点 。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采访人员称:“有些企业‘高利转贷’ , 我们银行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对于银行而言 , 我们相信这些企业的盈利能力 , 并且有抵押品和担保方 。 对于这些企业而言 , 可以赚取多余利润的 。 而对于链条下方的个人 , 他们获得了从银行享受不到的贷款 , 最终资金还是进入了实体 。 不过 , 其中关键的一环是出借方对资金最终使用者的风险把控能力 。 ”
金额大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体看 , 我国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政策经历了放宽限制——逐步收紧——严格规制的变化 。
2017年 , 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 规定“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 , 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 2019年11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其中第52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高利转贷”进行了严格规制 。
今年8月20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比此前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高利转贷合同无效的尺度进一步收紧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据此 , 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 , 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法院人士称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 , 不受法律保护 。 “转贷”过程中 , 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行为 , 轻则使出借人无法及时向银行还贷 , 导致信用受损 , 重则无法收回借款 , 如果不能以自身资金及时向银行偿还贷款 , 则可能失去抵押给银行的房屋 , 得不偿失 。
另外 , 根据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 , 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会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归于无效 , 担保人如果对此不存在过错的话 , 出借人无法从担保人处获得清偿;即使担保人对此存在过错 , 也只是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出借人可能无法通过担保人完全受偿 。 因此 , 出借人不能全靠担保 , 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 ”上述人士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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