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虽|“离婚夫妻”利用内幕信息炒股亏9万,双双获刑五年( 二 )


据上 , 重庆证监局认为 , 焦某证券账户上述两次买入“涪陵电力”股票的意愿坚决 , 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 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 ,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李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重庆证监局对李耀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 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李耀处以15万元罚款 。
虽登记离婚 , 对外仍以夫妻名义活动
一审判决书显示 , 在这起内幕交易案后 , 还有一段颇为“狗血”的婚姻关系 。
证人李某(李耀弟弟)、杨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女 。2014年底 , 杨某再次怀孕 。因李耀一直没有孩子 , 李某问李耀想不想要这个孩子 , 李耀说想要 。为解决孩子户口及身份问题 , 李耀和李某商量 , 李某和杨某、李耀和王芳分别办理离婚 , 李耀和杨某登记结婚 。2015年7月 , 孩子出生后被李耀带回北京抚养 。
北京二中院一审查明 , 虽然李耀和王芳商议后登记离婚 , 但王芳在李耀交易涪陵电力股票前后 , 多次为李耀归还信用卡 , 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参加同事聚会 , 共同探亲、出行旅游 , 王芳以母亲身份帮忙照顾孩子 。综上事实 , 北京二中院认为 , 李耀与王芳虽登记离婚 , 但在经济、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联系 , 李耀属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王芳关系密切的人员 。
北京二中院认为 , 李耀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 ,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相关股票 , 成交金额共计412.4万余元 , 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王芳知晓李耀炒股并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工作 , 仍向李耀泄漏内幕信息 , 能够预见其行为将导致李耀内幕交易的危害后果 。二人虽登记离婚 , 但在经济、生活上保持密切联系 , 不再是截然分明泄漏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的关系 , 而是形成共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合意 , 对王芳也应按照内幕交易罪定罪惩处 。
2019年12月23日 , 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王芳、李耀犯内幕交易罪 , 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各处罚金一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王芳、李耀均提起上诉 。其中 , 李耀辩护律师称 , 李耀已受行政处罚又受刑事处罚 , 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等 。
但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李耀、王芳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决定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且已执行 , 一审判决已依法折抵二人所判罚金刑 , 并未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 。
2020年10月30日 , 北京高院裁定驳回了王芳、李耀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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