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批指导性案例( 六 )


(二)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份期间 , 被告人朱伟全、曾伟中等人收购病、死、残猪后私自屠宰 , 每月运行20天 , 并将每天生产出的约500公斤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等人 。 后曾伟中退出经营 , 朱伟全等人于2011年9月份开始至案发期间 , 继续每天向胡林贵等人合伙经营的腊肉加工厂出售病、死、残猪猪肉约500公斤 。
(三)被告人黎达文于2008年起先后兼任中堂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经贸办副主任、中堂食安委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 , 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包括中堂镇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和依法组织各执法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等工作 。 被告人余忠东于2005年起在东莞市江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任仓储加工管理部的主管 。
2010年至2011年期间 , 黎达文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过程中 , 收受被告人刘康清、胡林贵、余忠东等人贿款共十一次 , 每次5000元 , 合计55000元 , 其中胡林贵参与行贿十一次 , 计55000元 , 刘康清参与行贿十次 , 计50000元 , 余忠东参与行贿六次 , 计30000元 。
被告人黎达文在收受被告人刘康清、胡林贵、余忠东等人的贿款之后 , 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 , 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之前打电话通知余忠东或胡林贵 , 让胡林贵等人做好准备 , 把加工场内的病、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藏好 , 逃避查处 , 导致胡林贵等人在一年多时间内持续非法利用病、死、残猪猪肉生产敌百虫和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标的腊肠、腊肉 , 销往东莞市及周边城市的食堂和餐馆 。
被告人王伟昌自2007年起任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 , 被告人陈伟基自2009年2月起任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员 , 二人所在单位受中堂镇政府委托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 。 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间 , 王伟昌、陈伟基在执法过程中收受刘康清、刘国富等人贿款 , 其中王伟昌、陈伟基共同收受贿款13100元 , 王伟昌单独受贿3000元 。
王伟昌、陈伟基受贿后 , 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 , 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 , 明知刘康清和刘国富等人非法销售死猪猪肉、排骨而不履行查处职责 , 王伟昌还多次在参与中堂镇食安委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前打电话给刘康清通风报信 , 让刘康清等人逃避查处 。
【诉讼过程】
2011年10月22日 , 胡林贵、刘康清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 11月24日被逮捕 。 2011年10月23日 , 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叶世科、骆梅、刘康素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 11月24日被逮捕 。 2011年10月28日 , 朱伟全、曾伟中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 11月24日被逮捕 。 2012年3月6日 , 黎达文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 3月20日被逮捕 。 2012年4月26日 , 王伟昌、陈伟基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 5月10日被逮捕 。 2012年3月6日 , 余忠东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 3月20日被逮捕 。
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叶世科、骆梅、刘康素、曾伟中、朱伟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 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 移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被告人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涉嫌受贿、食品监管渎职罪 , 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余忠东涉嫌行贿罪一案 , 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 移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因上述两个案件系关联案件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案审查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 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叶世科无视国法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胡林贵、刘康清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多次向被告人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等人行贿 , 胡林贵、刘康清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被告人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叶世科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骆梅、刘康素在销售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其中骆梅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 刘康素销售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朱伟全、曾伟中在生产、销售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 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之便 , 多次收受贿款 , 同时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身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滥用职权为刘康清等人谋取非法利益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三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余忠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多次向被告人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等人行贿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12年5月29日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贿罪 , 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叶世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骆梅、刘康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 朱伟全、曾伟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犯受贿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 余忠东犯行贿罪 , 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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