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电气风电负债243亿应收账款高 利润靠税收优惠和补助( 六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编号为(2018)甘民初152号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 , 判决:1、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启动收购甘肃金昌风电厂房程序 , 金昌成音予以协助;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支付收购款项3858.32万元;2、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金昌成音2018年度剩余租金260.44万元 , 并支付2019年度的甘肃风电付清收购甘肃金昌风电厂房款项之前的租金;3、风电有限对前两项判决项下甘肃风电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金昌成音的其他诉讼请求 。
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于2019年2月出具《民事上诉状》 。 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以金昌成音为被上诉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或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 , 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该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2019)最高法民终6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并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 该案目前正在一审重审审理过程中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甘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1)被告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金昌成音2018年度剩余租金260.44万元 , 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厂房收购款全部付清之日的租赁费;(2)被告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金昌成音违约金1157.49万元;(3)发行人对该判决前两项确认的债务 , 在被告甘肃风电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金昌成音的其他诉讼请求 。
电气总公司已出具《承诺函》 , 承诺如因公司、甘肃风电与金昌成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导致甘肃风电无法继续使用甘肃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 其将足额赔偿甘肃风电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
关于电气风电与武汉武船相关诉讼 。 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一起争议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在进行中的主要诉讼案件 。
武汉武船(原告)于2018年11月出具《民事起诉状》 , 武汉武船因与海南东方风力发电厂(被告 , 以下简称“东方发电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东方发电厂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等 。 东方发电厂于2019年7月出具《民事反诉状》 , 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 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武汉武船支付因工程延期等造成反诉人的损失并支付相关违约金 。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出具的(2018)琼民初71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 , 前述案件的原告武汉武船申请追加公司为该案的第三人 。
此外 , 招股书还披露了电气风电控股股东上海电气的2起诉讼 。
关于上海电气诉王志军、官红岩合同纠纷案 。 根据上海电气于2018年1月出具的《民事起诉状》 , 上海电气(原告)因与王志军(被告一)及官红岩(被告二)的合同纠纷 ,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王志军及被告二官红岩(以下合称“被告”)向上海电气支付欠款8.48亿元及延迟付款利息1.09亿元 , 两项金额合计9.57亿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8)沪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1)被告王志军、官红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海电气支付8.48亿元;(2)被告王志军、官红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海电气支付利息(利息均以5.4亿元为基数 , 其中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1日、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25日、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5日、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 , 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 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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