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陈鹏飞:汉魏服制论罪的礼法合治意义( 二 )


礼法价值
战国荀子首提“隆礼重法”,以“礼法”合治社会。此后礼法经历了由割裂而融合的历史。两汉吸取秦朝割裂礼法、酷刑速亡教训,通过服制论罪综合治理措施率先将亲情服制与律令法度融为一体,形成的“服制制罪”原则也成为此后历代皇权政治治亲安邦、维持礼法秩序的圭臬。《泰始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实乃《晋书·刑法志》所言的“遵汉魏之典”,《唐律疏议》502条中有182条律文或律疏涉及服制论罪,《宋刑统》《大明律例》《大清律例》都承袭唐律这些内容。服制论罪影响至深是由于其蕴含的礼法价值得以被传承。
汉魏服制论罪具有调适礼、法的方法论价值。汉初“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汉书·刑法志》),又通过春秋决狱将服制经义注入冰冷的秦法。此后,服制经义逐步成为统摄相关律令的精神,使涉及亲情关系的礼、法融合,并从社会治理效果方面为汉魏礼法全面融合作出了表率。服制论罪从形式上调适了周礼与秦法,从内涵上发挥了礼的教化预防功能和法的惩戒功能,将荀子的“礼法”治国思想创造性应用,开辟了调适礼、法关系的方法论道路,为代表中华法系的《唐律》“一准乎礼、用刑持平”提供了有效路径。
服制论罪蕴含着社会认同的价值观。汉魏服制论罪在纯化民风的同时,也推动孝治理论不断丰富。成书于汉代的《孝经》明显将先秦孝的范围扩大解释,“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又不拘于周礼孝老爱亲的“等差”,以《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诠释孝治,提出“博爱”仁政。如此,统摄于孝道的孝老爱亲、知恩重义、诚信立身、崇尚仪礼、忠君报国等民风民俗,就成为族群认同、社会认同、民族和国家认同的价值观,贯通了古代的政治认同和孝礼文化认同。
汉魏服制论罪还具有私权适度对抗公权的法哲学价值。尽管中国古代缺乏现代权利观念,但汉魏限制亲属连坐,最大限度实现了春秋时从《尚书·康诰》阐释的“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与“恶恶止其身”原则,限制了公权对个人的连坐;“亲亲得相首匿”限制了亲属告奸及强迫作证对私权的侵害,实际上开启了中国古代私权合法适度对抗公权的法制历史。
当代转化
古代服制论罪难免具有同罪异罚、出入人罪等缺陷,故清末修律将之废除。今天虽无丧服制度及服制论罪,但亲情关系依然存在,养老、析产、继承、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亲情纠纷和家庭暴力依然是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因而,服制论罪的治亲安邦经验、价值以及所蕴含的法治资源,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解决当前的亲情或家事纠纷,一要加强传统家庭美德教育。与古代宗法社会相比,现代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得以彰显和独立;但人格权的核心是人格尊严,而高尚的人格才能充分实现人格权。家庭是人格成长和塑造的重要环境,唯有孝老爱亲,保证家庭成员之间人格权的相互尊重,实现家庭和睦,才能在社会中为实现法律人格权奠定道德基础。二要重视基层家事调解。宗法社会已经解体,但传统宗族及乡里调解亲情关系的功能不可忽视。家事纠纷非单纯法律问题,还涉及情感、人伦和道德问题。家庭矛盾不仅危及家庭和睦,影响社会稳定,更关涉家庭能否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的合格公民。目前,社区及村(居)民委员会对传统宗族熟人社会调解功能的传承替代作用仍有很大提升空间,需要高度重视对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化解。三要提升基层法庭家事调解及裁判能力。在明晰是非曲直前提下,家事纠纷的司法调解或裁判贵在修复亲属情感,防止亲情撕裂,这对法官素养提出了很高要求。服制论罪对“经律双通”法律人才的重视值得借鉴,很难想象生活经验不丰富、道德素养欠缺的法官能够仅凭法律规则作出令当事人满意和信服的家事调解或裁判。
汉魏孝治以及由此展开而形成的社会、民族及国家认同价值观念为我国当代社会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文化基础和丰富内涵,转化应用这些价值有利于促进对当代社会及国家的价值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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