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课题“汉魏‘服制制罪’及其社会治理范式研究”负责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汉魏以孝治天下,丧服礼制被广泛运用到教化、立法和司法等社会治理活动中,荀子“隆礼重法”的儒学治国新思想得到开拓性运用,并积累了诸多良法善治经验和智慧。
社会成就
服制即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它以亲属关系为基础,按服丧期限及治丧时丧服质地的差别,确定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服叙及相应的守丧行为规范。稽诸《周礼》约有120种职官参与丧事管理与监督;《仪礼·丧服》载,宗人“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服制已成为周人宗族经济和政治生活的黏合剂;《左传》亦随处可见以服制对大小人物因亲属相犯或服丧违礼而遭褒贬甚至严惩的记载。当汉代孝治为服制推广应用提供广阔的政治舞台时,社会治理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汉魏服制论罪形成了礼法合治社会的综合措施。服制论罪本是依据亲属关系尊卑及远近的服叙标准,进行定罪量刑。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罪”字有犯法、过错、刑罚等含义,因而服制论罪不仅包括以服制限制亲属连坐、处置亲属相犯的刑事司法活动,还包括官方调解、审理亲情纠纷活动以及乡里宗族的教化训诫活动。汉初推行孝治,除以孝悌力田政令奖励农耕、恢复社会秩序外,还持续颁诏限制亲属连坐,缓和社会矛盾。高祖“约法三章”旨在蠲除秦酷刑连坐之法,高后元年(前187)诏“除三族罪”,文帝诏“尽除收帑相坐法”。至武帝,“父子相隐”成为司法原则;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亲亲得相首匿”诏以及稍后的政令措施使限制亲属连坐理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同时,又通过立法、司法、教化相结合的手段预防和规制亲属之间的违礼相犯。《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显示,仅东海郡在西汉晚期就设“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协助郡县官员处置乡里宗亲纠纷、加强礼法教化。可见,服制论罪实质是汉魏礼法合治社会的一个创举。
这种礼法合治社会理念及措施推动着孝老爱亲的社会风气形成。西汉中后期,贾谊记述汉初“杀父兄,盗庙器”“妇姑不说,反唇相稽”的秦遗风馀俗基本消失。东汉中后期,孝事父母已具宗教般神圣,以至于孝子侍奉父母感动劫贼放弃作恶,《后汉书》及《三国志》均有此类记载。兄恭弟悌、尊敬师长亦蔚然成风。
汉魏服制论罪取得了重大制度突破,推动着古代超稳定社会结构的形成。正史及出土简牍文献中大量事实表明,西汉中后期服叙已成为限制亲属连坐、处置亲属违礼相犯的定罪量刑标准;至东汉后期,所有涉及丧服礼制的诏令、立法、律章句、修律、大量司法案例以及学理成就已形成严密的逻辑链条,能够证成“服制制罪”原则至迟在建安元年(196)应劭修律时已确立。应劭修律为东汉最全面的修律,曹魏《甲子科》及晋《泰始律》均多由其修律内容删减而定。这标志着服制论罪中礼法融合取得了重大制度突破。该制度的长期运行维护了亲属相隐的私权,避免了亲属相犯导致的亲情撕裂,缓和了社会矛盾。随着服制教化的深入,明理孝亲、忠信守法的社会风俗及民族特征在汉魏时期形成。《论语》中“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的政治设计也得以实现,家治则国泰的“家国一体化”社会结构形成,为延续近两千年的中国古代超稳定社会奠定了基础。
服制论罪促进了律令与经义的融合,对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影响至深。在两汉司法活动常以亲情服制解释律令,使经义融入法律,或使所引经典章句具备法律性质,断案形成的决事比又成为汉代独立的法律形式。由此促进了礼与法的全面融合,也推动了修律或立法改革。审理案件或调处纠纷时,除查清事实,还须依据服叙等级和服制经义综合考量,形成了“服制与事实并重”的司法模式。该模式又引起对“经律双通”法律人才的重视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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