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古代政治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商鞅变法

如果不是有缘,你怎会找到我,如果不是精彩,又怎会欣赏到最后,点点关注呗,就当是一个奖励。走过路过不要错过,犹豫徘徊等于白来,来都来了。看两分钟又何妨。引言与之相联系的现实和积极的潮流,使法家变得越来越清楚显示出其目的、手段和哲学蕴涵,如果它最终导致出现了公元前3世纪时的最大思想家韩非(公元前280?~公元前234年),那么法家于其原则上却符合下述两种实际关注点,它们主宰着帝国形成之前两个世纪的全部政治生活,这就是“富国”(赋予国王强盛的物质手段)和“强兵”(以兵力确保国王的一种霸权或一种世界性的宗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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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似乎比其他任何一个诸侯国都更具有实行彻底变法的有利条件,而这些变法可以使它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它与当时国社会中曾经有过的所有国家都具有深刻的差异。秦国孤立地生活在渭水盆地并获得了不受外部攻击的如意保护。秦本来是一个穷乡僻壤之国,相对比较落后,它在那里很容易通过垦殖而扩大其管辖区,贵族的势力也并不太强大。某些支持某种现实和专制政治的谋臣们,在那里自贵族商鞅(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直到富商吕不韦(秦代最后一位国王亦即帝国缔造者的大臣),都越来越多。公孙鞅是商氏的公子,更以商鞅之名而为人所知,他与河南的小城邦卫国(这是与出自三家分晋的那个大诸侯国魏国不同的另外一个国家)的贵族家庭,具有亲缘关系,是秦国最早大变法的巨匠。他最早为大梁(今开封)魏惠王的谋士,可能是于公元前361年到达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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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鞅鼓动的第一批变法措施可能是于公元前359年颁布的。其目的在于建立5~10户负有集体责任的准军事组织(通过连坐法)、不再把未分家的家庭,而是将已被缩小的家庭作为税收制度的基础,为军功创建爵位等级(这些等级预示着秦汉帝国的21等爵)、鼓励垦荒和农业生产、把在战争中未立战功的贵族家庭成员贬到平民百姓的地位,以及赏赐新的爵位等级占有者们土地、奴婢(懒散的无所事事者都被沦为奴婢地位)和衣服。新的一批改革措施,可能是于公元前350年付诸实施的,即在迁都咸阳(今西安的西北,位于渭河左岸)之后,他们颁布了废除不分家的大家族制、建立县、重新划分领土和统一度量衡的法律。当秦国于公元前340年战胜卫国之后,公孙鞅获得了商地作为其效力的稿赏。但这位变法改革家激起了旧贵族对他的仇恨,在他充任其谋臣的那位国王晏驾后,遭到车裂。其他人可能继承了其事业。新国家的新特征中央集权国家的出现和旧社会的同时灭亡,可以再恰当不过地用“革命”一词来定性。它提供了皇权的基础,并继续砥砺着中国社会中最基本的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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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世纪中叶,在秦国创建的中央集权国家,于东亚历史上占据着一种特殊地位,可以与希腊一拉丁社会和西方世界城邦的建立相媲美。此外,在它们之间具有深刻差异的同时,也有一些非常明显的相似性:在中国就如同在腊一样,贵族社会的危机导致了贵族制度的一种“民主化”。农民地位上升为士卒并摆脱旧豪门望族的束缚,从旧的贵族等级制转向中央集权国家新范畴的等级制。在同一意义上,意味深长的是,过去指相当于我们中世纪那种附庸领主出征的义务服役费用(中国人的赋,也就是封地和采邑的享有者,在人员和车辆方面的负担额,到了春秋时代末期变成了一种税物分担额)的名词,最终也运用于由国家政权强加给每个人的人头税和其他杂税上了。如果说中国社会中的不同发展归根结底是一种很新颖的进化,那是由于春秋时代的社会制度,丝毫不具有与下文将提到的纯属印一欧社会和古代希腊所特有习惯的可比因素,也就是在权力上平等的军人大会,城邦大会显得如同是对它的一种移植。家庭的农民,变成了新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势力的基础。这种生产职能和战争职能的结合,从未曾如此系统地出现在其他任何文明之中。其间虽然也有过一些断层期,但直到公元9世纪,它始终是中华世界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础。这些可以充作士兵战斗的耕田人,既不是专制君主的臣民(虽然该专制君主拥有他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的相机行事的权力,也主宰着每个人的生死权),也不是具有共同决定其城邦事务权力的平等公民。人们常犯的错误,便是仅仅把在公元前4世纪形成的新政治制度,视为专制主义的一种庸俗化形式。事实上,国王于这种制度中并不行使一种名副其实的专断指挥权,而更应该是于其中代表一种维持秩序并使之更富有生命力的权力。在中国战国时代显示出来和形成的法律观念,与我们在一般情况下对此名称的理解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它既非诞生于习惯法,又非出自一种对冲突的仲裁行为。这种法律观念同样也不是一种反映了某种共同愿望的公约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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