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古代亲属和良贱不婚,这些禁制是如何实施的?如果说同姓不婚限制的是父系亲属间的婚姻行为,那么亲属不婚限制的则是异性之间的婚姻行为。中国古代律令规定亲属不得为婚,主要有中表不婚,外姻尊卑不婚及同母异父之姐妹不婚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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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表为婚主要指姑舅家的表兄弟姐妹结婚,或者姨家的表兄弟姐妹结婚两种形式。中表为婚在我国古代是一种常见的婚姻形式,中国古代常有亲上加亲一说。而中表为婚实际上就是母党为婚,只是从血统上看关系更相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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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党不婚,源自汉儒的学说。《白虎通》曰:“外属小功以上,亦不得娶也”,故春秋传曰“饥娶母党也。”北朝后周时期规定凡是母族,不论亲疏远近,都不许通婚。自周以后,此制不在施行。自汉以来,重视世族婚姻,中表为婚的例子不胜枚举。而关于禁止中表为婚的法律规定在历代经过多次反复。南北朝时期西魏曾虽然一度禁止中表为婚,规定“禁中外及从母兄弟姐妹为婚”但是当时社会中表通婚以成习俗,以一小国之力,实在难以影响中表通婚的大背景。《唐律疏议》曰:“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所以,唐代社会中表通婚往往传为佳话。宋朝时,中表通婚的习俗不减唐朝,但实际上判例与律文并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官员常常误解律文而断离者。金元两代律例大多源于唐宋时期,于是宋朝时关于中表不婚的误解也被继承了下来,变成禁婚条文之一,写进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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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姻尊卑不婚主要是指外姻中辈分不同的男女,不论有服无服,都不准通婚。该规定最早出现是在唐朝。春秋时常有姑姑出嫁,侄女为陪嫁媵女的旧俗,侄女嫁姑父的现象实属平常。晋朝以来,婚姻中辈分混乱,伦理纲常凋敝。唐朝永辉初年朝臣商议,请求禁止尊卑为婚,以维护礼法伦常。皇上遂下诏禁止外姻尊卑为婚,至太尉长孙无忌等编撰律令时,正式将尊卑不婚条写进律法。《唐律·户婚律》同姓为婚条规定:“若外姻有服者,而尊卑共为婚姻,以奸论,无服者,杖而离之”,《唐律疏议》解释说:“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宋朝时继承了唐律外姻尊卑不婚条,规定“诸堂外甥女不得为婚姻,违者杖一百,离之”。刑统疏议规定:堂姐妹所生的女儿,虽然属于无服之列,但是依照律文,仍然不得为婚。元朝时对于尊卑为婚的情况,律文虽然没有规定,现实判例往往对此严加限制,违者断离。明清时期关于尊卑不婚的条例完全照搬唐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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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姐妹不婚,最早禁于唐朝。唐律规定“娶同母异父姊妹,……各以奸论”。古人重视人伦纲常,母亲血统相同,即使父亲不同,彼此之间也不得结婚。同母异父姊妹,伦理相关,没有结婚的道理。唐律禁娶妻前夫所生的女儿,这里指是妻所生的,如果不是妻所生的,就不属于禁止的范围。明朝时律令与唐律相同,“娶同母异父姊妹者,以奸论,并离之”。但是对于妻前夫之女并没有细分。因此,不论妻前夫之女是不是妻所生的,都在禁止之列。金人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妻前夫的儿女,不得与妻后夫的儿女结婚,禁止继父母的儿女相互嫁娶,违者处杖刑,并断离。清朝时对此也明文禁止,《大清律例》规定:“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科断”,严谨与同母异父之姐妹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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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基本沿袭了唐朝良贱不婚的规定。宋刑统中关于良贱不婚的规定也基本照搬唐律,但也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增加了对于良贱结婚后子女问题相关的规定,如“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等。此外,比起良贱不婚,宋朝时民间嫁娶更关心钱财的多少,嫁娶婚配只以钱财论价,对良贱之别不甚关心。为此,仁宗末年,明诏禁止良贱通婚。至和元年十月诏规定“士庶家,毋得与常佣雇之人为婚,违者离之。”然而,民间贪财而顾良贱之别的习俗由来已久,宗室更是始作俑者。所以神宗时再度下诏宗室不得与杂类之家相通婚。嘉定五年,宋宁宗下诏规定“宗室不得与胥吏通婚,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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