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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对良贱为婚的态度不仅听之任之,而且对已婚者更是加以保护,这是中国历代律令不曾有过的。规定“良人知情嫁奴者,听如故为妻,其不知情而嫁者,去住悉从所欲”。《元史·刑法志》规定“良人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有女已许嫁良人妻,即为良人,其主辄欺奸者,杖一百七”,又规定“奴收主妻者以奸论,虽收主女者处死”。辍耕录说:奴婢男女只能互相嫁娶,不许聘娶良家,但是如果良家愿意娶奴婢其女为妻可以允许。元朝时虽然对良贱通婚没有明文禁止,依从双方的意愿。但是观其法律规定,反而是从多方面对良贱为婚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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