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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宋朝的制度,疑案必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复核。宋朝中央负责司法审核的三个机构是: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而首先介入阿云案的就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云当处绞刑,也就是说还是要死的,但是比斩首略好,最起码留了个全尸,到那时还是必死无疑。但是当时刚继大统的神宗皇帝,心存仁厚,对阿云选择了宽大处理,免了他的死罪,判她终生编管。也就是说神宗不反对大理寺的判断,他也只是动了恻隐之心,要对阿云“法外开恩”。但是这样的结果自然让许遵不服,宋朝确实是一个很奇怪的王朝,做皇帝的也处处受限制,动不动臣子以辞职相逼迫,因此很多政策的实行其实是十分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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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服的许大人自然拒绝执行中央命令。至于他为什么不服,则是寻求皇帝的一个说法,拒绝执行中央命令。于是乎,许遵第二次上诉中央。而这一次,刑部介入审核,刑部的审核结果也与大理寺相同,判定阿云当处绞刑;而许遵因审判失当,应缴纳罚款。判决结果下发之时,许遵已经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遇到了审判失当的职责,这自然难以服众。许遵不服,因此第三次上诉中央,而神宗皇帝也只好令翰林院学士重新审理此案,而司马光与王安石也参与到此案之中。司马光与王安石的积怨在对阿云案的全部案卷仔细审读、反复推敲之后,司马光不由地发出一声长叹:真不愧是断案老手!许遵对法律条文太熟悉了,但是他熟悉又不尊重,而法律条文在许遵的手里,完全就是为他利用的工具,在这次的案件中,法律更是让他合理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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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谋杀丈夫,本来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按照当时的法律,不管有没有杀死,都应当处以斩刑,这是死刑之中的极刑。而死刑也分两等,斩刑之下还有绞刑,是死刑之中比较轻的,最起码能留个全尸。而绞刑之下还有流刑,尚且能够保全性命,虽然失去了自由,但也能苟且偷生。而许遵是怎样将阿云本该处以极刑的案件转变成了流刑的呢?他发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正是这个细节,把阿云谋杀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质从“谋杀亲夫”转变成了“谋杀路人”。这个关键细节就是阿云与阿大成婚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正好在阿云在为母服丧期间,按照《宋刑统》,居丧嫁娶,属于非法,因此许遵认定,阿云与阿大的婚姻关系无效,阿云与阿大非夫妻关系,自然也就不具备“谋杀亲夫”的罪名。而对于这个案件的看法,司马光与王安石则是不同。司马光在报告里面说:“阿云嫌弃丈夫丑陋,亲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杀将近十个,断其一指,开始并没有自首,是到了衙门里眼看着要严刑拷打,不招不行了,这才招认。犯罪情节如此,有什么值得同情的?”阿云谋杀阿大一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判决应当从重而不是从轻,因此,司马光在这一案件上是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决的,应当处以绞刑。但是当时的王安石、许遵等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主张要免阿云一死,又是出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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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坚定地站在许遵身后,为许遵辩护。而这个时候,阿云案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阿云生死问题,而是关系到定罪量刑原则的司法大讨论。具体来说,阿云案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宋朝法律中有关谋杀罪是否适用自首减刑的原则。许遵与王安石主张谋杀自首可以减刑,司马光反对。王安石说,允许阿云案中适用自首减刑原则,可以鼓励自首,最罪人开自新之路,但是司马光却担心,这种“自首”实在是太便宜了,而自首就可以活,这绝不是为罪人开自新之路,而是助长了杀人者气焰,让小人得志,良民受弊。虽然当时大多数官员坚定地站在司马光身后,王安石这边也就只有一个许遵,怎么看都是司马光占据了上风。而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神宗皇帝手中,只有皇帝的决策才能决定这场争论的胜负。两位翰林学士、朝廷要员的分歧如此之大,自然就开始了第四次复议。而第四次复议,因为神宗皇帝的参与,因为神宗对王安石的各种“偏爱”,最后的结果自然偏向王安石这边。最终的结果就是王安石逐渐向权力中心靠拢,为之后的改革大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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