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300万、67万美元及16公斤黄金!男子获刑13年

男子用在网上学的锡纸开锁技术 , 进入事主地下储藏室 , 盗窃300余万人民币、67万美元现金及16根(1kg/根)金条 , 事后还找来砖头放回盒子里进行掩饰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3月22日从北京审判信息网获悉 , 法院因盗窃罪 , 判处男子李某有期徒刑13年 , 并处罚金30万元 。 其女友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被判有期徒刑3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被害人尹某在地下室租了一个房间 , 用于堆放杂物 。 其和妻子还把家中的300余万人民币、67万美元现金及16根金条装纸箱里放在这个房间内 。
2019年7月8日 , 尹某到地下室准备拿现金使用时 , 发现装有现金的7、8个纸箱还在 , 但纸箱里的现金全都没有了 。 尹某再查看屋内架子中间放在鞋盒里的金条 , 也都变成了红砖头 。 房门及门锁没有被损坏 , 房间也没有其他窗户和出入口 。 而尹某上一次进入地下室查看现金 , 还是3月底 。
想到这些钱是自己20多年经营公司积累所得 , 美元也是为了女儿留学兑换的 , 现在这些财物却不翼而飞 , 尹某赶紧报警 。
经工作 , 民警很快锁定34岁男子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 并顺着线索继续侦查 。 2019年7月12日李某、梁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 涉案财物人民币234.48万元、67万美元、16根金条已发还被害人 , 丰田轿车和雷克萨斯牌轿车均被扣押 。
到案后 , 李某供述 , 2019年6月18日至20日期间 , 其开车去被害人所住小区停车场 , 通过在网上学习的锡纸开锁“技术” , 打开了储藏室的门 。
在储藏室内 , 李某先看到了一个鞋盒 , 拎着挺重的 , 打开一看里面是16根金条 。 随后 , 李某又看见其他纸盒子里都是钱 , 便将金条和钱搬到了自己车上 。 离开后 , 李某又返回储藏室 , 收拾了一下纸箱子 , 还在鞋盒子里放了砖头 。
回家后 , 李某用赃款买了一辆丰田埃尔法汽车 , 一辆雷克萨斯牌汽车 。 后来 , 发现偷的钱里还有美元 , 便想带着女朋友梁某一起去买房 。
梁某发现李某家里突然多出了大量现金 , 便问李某 , 钱是哪来的 。 李某虽说不用梁某管 , 但梁某仍怀疑 , 这些钱可能是盗窃来的 。 随后 , 李某还将200万余元、金条6根交给梁某 , 让其代为保管 。
检方认为 ,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 , 情节严重 , 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中 ,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 , 涉案扣押发还的美元现金及金条未进行真伪鉴定 , 存在合理怀疑 , 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认罪态度好 , 有坦白情节 , 并配合公安机关追退所有涉案财物;李某是临时起意盗窃 , 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 , 没有随意挥霍赃款 , 可从轻处罚 。
【盗窃300万、67万美元及16公斤黄金!男子获刑13年】梁某的辩护人认为 , 梁某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属于应当或可能明知 , 不是确定明知 , 主观恶性小;没有挥霍赃款 , 赃款已及时追退给被害人 , 社会危害性小;梁某没有前科 , 系初犯、偶犯;已自愿认罪认罚 , 请求从轻处罚 。
法院经查 , 被盗金条已经进行了品质鉴定 , 再经价格部门进行价格认证 , 可以证明被盗金条的材质及价格情况;被盗美金经公安人员、被害人共同在银行进行随机抽取 , 经验证为真币;李某进入被害人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实施盗窃时 , 随身携带有撬锁使用的工具 , 具有较大主观恶性且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李某盗窃后 , 使用百万元赃款购置车辆 , 有挥霍行为 。 因此 , 法院对于李某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法院认为 ,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梁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依法亦应惩处 。 李某、梁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认罪态度较好 , 案发后赃款大部分已追缴 , 可对二人酌予从轻处罚 。 对二人及各自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 法院予以采纳 。
最终 , 法院因盗窃罪 ,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 , 并处罚金30万元;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文/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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