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人酒后鱼塘溺亡案家属起诉餐馆,法院:餐馆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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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南乡菜馆系农家菜馆 , 经营餐饮 , 不含垂钓项目 。 2019年10月份 , 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 。 2019年10月23日中午 , 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 。 同日下午14时许 , 沈某至南乡菜馆 , 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 。 后沈某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 , 便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 , 殷某向其提供了鱼竿和面粉 , 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 。 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 , 众人报警 。
专业人员将沈某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 , 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 , 排除他杀 。 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 , 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 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9200元 , 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 , 即219840元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 , 死者沈某在该鱼塘中进行钓鱼 , 南乡菜馆并未收取相应费用 , 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 。 另外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 , 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 。 因死者沈某系在南乡菜馆处进行餐饮消费 , 并非在南乡菜馆鱼塘中钓鱼消费 , 现卞某、沈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 , 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江苏镇江一人酒后鱼塘溺亡案家属起诉餐馆,法院:餐馆无责】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 , 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 。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 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 , 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 。 其评判标准 , 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 。 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 , 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 , 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 (陈敏 葛荣贵 李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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