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猝死家长索赔72万,法院判决学校无责( 二 )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第三人侵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补充责任 , 此时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或第三人 。
【大学生实习期间猝死家长索赔72万,法院判决学校无责】本案中 , 小杨已年满18岁 ,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他以虚假实习单位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 , 自行到其他公司实习 , 脱离学校对其在实习期间的管理 。 学校虽未能及时发现他变更实习单位的行为 , 但这一管理上的疏忽与小杨猝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 学院未实施侵权行为 , 亦未有证据证实小杨死亡与学院的管理、教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因此对小杨父母的赔偿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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