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盛行,求美者何以整容变“毁容”?( 二 )


案例二
化名就医就诊关系难以认定
谢某某化名“王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被告对其行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术后,谢某某面部变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诉讼中,谢某某提交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谢某某称支付医疗费的银行卡账户系其本人名下,支付时间与本案手术时间对应,且病历中患者签字处“王某”笔迹为谢某某书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则辩称,谢某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某,不能证明谢某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在进行医疗美容项目中选择使用化名进行就医。当发生纠纷后,极易引发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如相关证据无法反映美容就医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美容就医者的权益保障将面临困境。建议美容就医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使用真实姓名就诊。
案例三
效果不好修复失败过错难查明
曾做过双眼皮手术的张女士,因对效果不满意便想通过“医美”的方式进行调整。经网络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她发现,页面前三条全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医学博士王某某,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等广告语让张女士心动了。
2017年4月,她交了7.9万余元进行手术,然而术后,张女士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赘皮,并且睁眼困难有拉扯感,干涩疼痛、畏光流泪,持续近一年。经多次沟通交涉,诊所承诺为张女士进行修复。2018年3月,张女士再次在该诊所处进行修复手术,但术后仍然无明显改善,眼睛功能一定程度受损。张女士将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诉至法院。
经查,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多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并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属九级。在《关于对张女士鉴定案件的说明》中,司法鉴定中心以“鉴于医方的过错行为,尤其沟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就医者对手术效果的满意程度,而这也是美容手术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为由,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消费性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张女士受上述虚假广告误导,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为张女士提供消费性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应当按照张女士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张女士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应对张女士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赔偿张女士71余万元。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在对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时,选择到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修复或进行其他诊疗。类似的复合诊疗情形容易导致涉诉医疗美容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美容就医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事实查明困难。不过,上述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和说明显然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案例四
拒绝鉴定美容就医者维权不力
刘某因“自觉形态不佳;双侧上睑皮肤松弛明显、内眦赘皮;自觉近8年来面型欠佳,影响美观”,先后三次到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就医,行“颞部注射物取出、苹果肌注射物取出术”“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和内眦赘皮矫正术”以及“自体脂肪填充双侧颞部、面颊部、颧部、额部、鼻唇沟”手术。
刘某主张被告存在“欺骗其脸上有注射物;右眼上眼睑的眼皮剪多了;脂肪注射失败;利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其韩某某医生的医疗技术很好,很多明星都找韩医生做手术;擅自将协商内容发到微信群里”等违约行为,并给其造成了“大腿提取脂肪的部位疼痛、不平;全面部凹陷的地方没有注射上脂肪,没有达到整个面部很饱满、年轻二十岁的效果,全脸肿胀,所实施的全麻手术造成其头晕、抑郁”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支付三倍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