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骗取安置房及拆迁补偿 淮北一副镇长犯数罪涉案共计800多万元( 二 )


(四)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拆迁补偿款90万元
2015年5月 , 安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濉溪镇南关居委会签订租赁协议 , 租赁濉溪镇南关居委会集体所有的乾隆湖西岸土地及附属物 , 每年租金12万元 。 租赁期间 , 该公司对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修缮 。 2017年 , 新仓新村地块启动棚改拆迁后 , 经刘怀志同意 , 将部分属于南关居委会集体的资产以拆迁补偿的名义给安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2017年12月 , 南关棚改工作组与安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共拆迁补偿给刘某某353.8257万元 。 之后 , 刘某某将南关居委会集体资产折合成80万元现金经赵某甲给刘怀志 , 刘怀志将此款分给赵某甲30万元 , 剩余50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有 。
2017年7月 , 在**镇**村地块棚改拆迁对丁某某果树进行清点测量补偿过程中 , 经刘怀志与赵某甲协商 , 并经丁某某同意 , 决定虚报果树骗取拆迁补偿款10万元 , 刘怀志安排将该款给了赵某甲 , 赵某甲将该款非法占为已有 。
二、职务侵占的事实
2003年至2009年期间 , 被告人刘怀志利用其担任南关村×××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 , 单独或伙同他人将村集体资金270.2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 具体事实如下:
(一)侵占村集体土地转让、出售资金50万元
1998年6月 , 王某某租用濉溪镇南关村南三桥西、老濉河堤南土地及房屋经营液化气站 。 2003年9月 , 王某某与南关居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南关村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某某 。 王某某需支付费用28万元 。 2003年10月 , 王某某按照刘怀志的安排将28万元存到刘怀志朋友李某某银行账户 , 后刘怀志用该款为其个人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 。
2009年9月 , 濉溪镇人赵某某在南关居委会小康村购买三间地皮 , 用于建设房屋出售 。 后刘怀志安排赵淮北将购地款22万元转存至其儿子刘某甲银行账户 , 被其非法占有 。
(二)伙同他人侵占村集体资金220.2万元
2006年至2007年 , 濉溪镇人梁某某以每间8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 , 购买濉溪镇南关居委会毛毛幼儿园东、阜夹铁路西侧100余间地基 , 用于建设房屋出售 。 梁某某共支付给南关居委会会计陈某甲购买地基款175万元 。 2003年 , 南关居委会集体企业淮北银光纤维厂停产不再经营后 , 刘怀志与时任玻璃纤维厂厂长李某甲、现任南关居委会主任刘某丙等人一起到上海 , 将玻璃纤维厂的铂金钢子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设备出售得款60万元 。 以上钱款共计235万元 , 经刘怀志安排 , 均未纳入村账户统一管理 , 而是交由村会计陈某甲保管 。 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 , 陈某甲按照刘怀志的安排 , 从上述款项中预支给南关居委会招商楼的承建人秦某某工程款计220.2万元 。 2010年5月 , 南关居委会从村统管账户再次多支付秦某某工程款220.2万元 。 收到该220.2万元后 , 秦某某妻子王某乙按照刘怀志的还款要求 , 将100万元转给乾隆湖驾校 , 并将剩余的120.2万元转账到刘怀志儿媳闫某账户 。 2012年4、5月份 , 刘怀志将王某乙的还款共计220.2万元 , 私分给南关村会计陈某甲、徐某某各70万元 , 剩余80.21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
三、受贿的事实
2017年9月至2019年中秋节 , 被告人刘怀志在担任濉溪镇副镇长、濉溪镇南关地块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组长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5.1万元 , 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余某某6万元
2013年1月 , 烈山区宋疃镇人余某某以50万元的价格从南关居委会购买中瑞批发市场南、阜夹铁路西侧的一块土地建设房屋 , 用于做食品批发生意 。 2016年7月 , 符夹线扩能改造拆迁时 , 对余某某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拆迁补偿 , 共补偿215万余元 。 2017年 , 民主新村地块启动棚改拆迁 , 余某某向刘怀志提出想让刘怀志对上次符夹线扩能改造尚未拆迁补偿的部分土地进行拆迁补偿 。 后经刘怀志同意并安排棚改工作组对余某某提出想获得拆迁补偿的土地进行了测量 , 并于2017年9月与余某某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 , 决定对余某某所提土地进行补偿 。 后余某某为感谢刘怀志在棚改拆迁安置补偿中提供的帮助 , 委托南关居委会居民张某某到刘怀志办公室 , 送给刘怀志人民币6万元现金 , 后该款被刘怀志用于家庭开支 。
(二)收受殷某某、任某某夫妇60万元
2009年10月 , 任某某(殷某某的妻子)开始在南关居委会乾隆湖东侧经营濉溪县鑫焱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焱建材”) 。 公司注册登记时 , 鑫焱建材租用南关村约40亩土地 。 2010年11月 , 鑫焱建材通过出让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 并办理了工业用地登记 。 在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时 , 刘怀志代表南关居委会进行了指界证明 。 2017年8月 , **镇**村地块棚改拆迁时 , 刘怀志根据评估结果代表濉溪镇南关棚改工作组与任某某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 共补偿任汇源1732.435万元 。 为感谢刘怀志在鑫焱建材土地租用购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 2017年9月 , 任某某丈夫殷某某(县住建局勘察设计室主任)到刘怀志家中送给刘怀志人民币60万元 , 刘怀志将该款收下 , 并交给其儿媳闫某保管 , 闫某以其姐苗某某的名义将该款存于徽商银行濉溪县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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