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骗取安置房及拆迁补偿 淮北一副镇长犯数罪涉案共计800多万元( 三 )


(三)收受陈钦瑞86.1万元
2016年 , 百善镇人陈钦瑞承包濉溪镇南关棚改地块房屋拆迁工程 , 为感谢刘怀志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 2017年9月 , 陈钦瑞提出为刘怀志女儿刘某乙购买一辆轿车 , 刘怀志表示同意 。 之后陈钦瑞在淮北万帮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付定金0.5万元 , 并交给刘某乙丈夫刘某现金52.7万元作为购车款 。 之后 , 刘某用此款购买奔驰GLC***轿车一辆 , 车价53.2万元 , 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 , 实际由刘某乙使用 。
2017年10月 , 陈钦瑞得知刘怀志有女儿在合肥上大学 , 为感谢刘怀志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 提出为刘怀志购买一辆轿车 , 刘怀志表示同意之后 , 陈钦瑞在上海购买奔驰轿车一辆 , 车价26.9万元 , 并登记在刘怀志名下 。
2017年至2019年期间 , 陈钦瑞为感谢刘怀志对其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 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期间 , 陈钦瑞到刘怀志家中各送给刘怀志人民币1万元;2019年春节陈钦瑞到刘怀志家中送给刘怀志人民币2万元;2017年9月 , 陈钦瑞到刘怀志所住的合肥安医附院病房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 以上陈钦瑞共送给刘怀志人民币6万元 , 此款被其用于家庭开支 。
(四)收受王某某13万元 。
自1998年开始 , 濉溪镇人王某某在南关南三桥附近经营液化气站 , 2017年该液化气站所在的新仓新村地块启动棚改拆迁后 , 为在棚改拆迁补偿中得到刘怀志的关照和帮助 , 在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中秋节期间 , 每个中秋节、春节各送给刘怀志面值2万元的淮北金鹰商场购物卡 , 五个节共送给刘怀志10万元金鹰商场购物卡 。 刘怀志将该10万元购物卡用于其本人及家人消费购物 。 另2017年10月 , 王某某又安排其女儿王某甲、妻子董某某送给刘怀志人民币5万元 , 之后刘怀志退给董某某2万元 , 其余3万元被刘怀志个人使用 。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
2005年至2010年间 , 被告人刘怀志利用其担任濉溪镇**党支部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5万元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许某某5万元
2005年 , 濉溪镇东关居民许某某欲在南关辖区**路西侧土地上建设房屋 , 但并末办理有关建房手续 。 为了将房屋建成 , 许某某送给刘怀志人民币5万元 , 在刘怀志帮助下 , 许某某最终顺利将房屋建成并出售 , 刘怀志将上述5万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
(二)收受殷某某、任某某夫妇80万元 。
2006年8月 , 濉溪镇南关居委会与濉溪县**钢筋加工门市部签订转让协议 , 将南关居委会所属的集体企业淮北银光玻璃纤维厂的土地、房屋等出售给**钢筋加工门市部 , 金额为120万元 。 2010年1月 , **钢筋加工门市部负责人任某某将该处土地出售 , 出售价格555.36万元 。 2010年2月 , 殷某某、任某某夫妇为感谢刘怀志在土地购置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 通过高某某账户向刘怀志儿子刘某甲账户转账的方式将80万元送给刘怀志 , 后该款被刘某甲用于购买住房、炒股等开支 。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刘怀志在担任濉溪镇副镇长、南关地块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组长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骗取国家棚改资金及安置房价值共计359.643679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怀志利用其担任濉溪镇**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 , 侵占村集体资金270.2万元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怀志在担任濉溪镇副镇长、南关地块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组长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65.1万元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怀志利用其担任濉溪镇**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5万元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刘怀志一人犯数罪 , 应当数罪并罚 , 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可以从宽处罚 , 建议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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