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抢走价值仅9元的包 一审获刑三年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河北省80后男子任某敏因心情不好 , 饮酒后用酒瓶砸车未砸中 , 又砸人 , 并抢走一只包 , 包价值仅9元 , 任某敏被对方及其同事追上 , 移交公安 。 日前 ,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敏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被告人任某敏 , 男 , 1988年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 , 汉族 , 小学文化 , 农民 。
经审理查明 , 2020年9月1日上午11时左右 , 在涿鹿县角的空地上 , 被告人任某敏趁被害人张某关车门之际 , 用啤酒瓶砸张某头部 , 并将张某手里的包抢走后逃跑 。 被害人随即喊同事一起追赶 , 后一同将被告人任某敏抓获 , 移交给赶到的公安人员 , 被抢手包被追回 。 经涿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 被抢手包价值人民币9元 。
任某敏供述称 , 事发当天 , 自己心里不高兴 , 走到盐店街和东风路交叉口处就坐在路边的一根电线杆子那喝酒 , 因为心里烦 , 就用酒瓶子砸从他面前过去的一辆车 , 但是没砸住 。 这辆车刚开过去没多久 , 他看见一个穿蓝色衬衣的人从北往南走到一辆黑色汽车附近 , 他便右手拿着酒瓶跑了过去 , 见对方开了副驾驶的车门 , 手里拿着一个黑灰色的包 , 之后他拿着酒瓶在对方头上砸了一下 , 对方一叫唤 , 他从对方手里把包抢了过来 , 抢完后就往盐店街方向跑去 。 跑了一会儿 , 就被抓住了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任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 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 被告人任某敏有犯罪前科 , 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抢劫物品价值较小且已被追回 , 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河北一男子抢走价值仅9元的包 一审获刑三年半】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采访人员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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