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幼童被未牵狗绳灵缇追逐受惊,法院:狗主人应赔礼道歉( 二 )


法院认为 , 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 存在隐性、无形的方式 。 张小姐的狗对小金的追逐 , 让小金的身体处于受到伤害的危险之中 , 小金当时不得不四处闪躲以避免伤害 , 因此 , 这构成了对小金身体权的侵害 。
那么 , 是否应支持小金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对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 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个重要条件 , 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 法院认为 , 小金在事发当时确实受到惊吓 , 但是 , 相关证据尚未证明小金当时受到的惊吓及事后的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程度 。 因此 , 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
【5岁幼童被未牵狗绳灵缇追逐受惊,法院:狗主人应赔礼道歉】争议焦点二是 , 小金是否有权要求张小姐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 , 小金系5岁幼童 , 心智还未成熟 , 世界观、秩序感、安全感正在形成 , 张小姐违反相关法规在公共场所遛狗不牵狗绳 , 导致小金被一条狗追逐 , 受到惊吓 , 这不是随口一句“对不起”就足够的 。
法院认同小金父亲在庭审中所说的 , 要让孩子知道对错 , 知道做错事要承担责任 。
法院认为 , 从情理上看 , 小金有权要求张小姐对自己正式道歉;从法律上看 , 赔礼道歉也是对侵害身体性人格权可以适用的、恰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同时 , 相关侵权行为只是对小金个人身体权的侵害 , 因此 , 赔礼道歉范围限定于小金即可 。
争议焦点三是 , 是否应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交通、医疗费用?
其中 , 争议较大的是10000元律师费 。 张小姐认为 , 本案争议很小 , 双方完全可以协商解决 , 这些费用是不必要支出的、是小金扩大的损失 , 且数额过高 。
法院认为 , 尽管本案看起来是小事件 , 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不大 , 但从事后双方未能相互谅解 , 在派出所调解下也未能和解来看 , 双方争议很大 。 因此 , 小金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来寻求解决之道是合理的选择 , 小金提起诉讼 , 有着合理诉的利益 , 并非扩大损失 。 法院将本案律师费合理酌定为5000元 。
综上 , 上海长宁法院判决:张小姐向小金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张小姐向小金支付医疗费19元、交通费78.83元、律师费5000元;对于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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