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发上月工资,公司遭员工起诉!判了

“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
冲上热搜
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

20号发上月工资,公司遭员工起诉!判了
文章图片

据采访人员了解
被起诉的公司为深圳一设备公司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公司20日发上月工资被起诉深圳中院:公司支付5万补偿金
采访人员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发现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披露该则民事裁定书 。 据显示——
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 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 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
随后 ,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公司属拖欠工资 , 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

20号发上月工资,公司遭员工起诉!判了
文章图片

随后
公司因不服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东高院:驳回申请 , 支持原判决
公司申请再审 , 理由主要有——
① 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 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 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 , 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
② 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 , 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 , 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 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 , 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 , 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
这两个理由是否成立?
对此 , 广东高院也进行了判决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 ,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 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 , 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
据裁定书显示——
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 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 , 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 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 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 , 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 处理正确 , 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 , 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 并无不妥 , 本院予以支持 , 不再赘述 。
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 , 本院不予采纳 。
综上所述 , 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 依照相关规定 , 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
对此 , 深圳律师协会劳动与保障法律委员会委员陈伟律师表示 , 不管是一审、二审的判决 , 还是最终的裁定 , 均是合法合规的 。
尽管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 , 判决无视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 但陈伟律师则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始终是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 ”
看到这里
不少小伙伴可能还有疑问
为什么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发放日期
却属于无效条款呢?
可能有细心的人已经发现了
无论是公司的再审申请
还是法院的判决依据
均提到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号发上月工资,公司遭员工起诉!判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这天
采访人员查阅了2004年制定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 其中——
第九条显示: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显示: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 ,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 ,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 ,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
第十二条显示: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 , 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 , 需延长五日以上的 , 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