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全款买了3套房,写上妻子的名字,没想到离婚时…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 , 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 , 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 。
近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 , 婚后均加上配偶名 ,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 , 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 , 管女儿较少 , 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现经过一审、二审 , 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
对房产的算计
【浙江男子全款买了3套房,写上妻子的名字,没想到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 , 婚后育有女儿小王 。 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 , 一套自住 , 两套出租 。 结婚时 , 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 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 , 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 。 2020年时 , 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
乔女士说 , 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 , 一直啃老生活 , 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 。 同时 , 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 , 也不关心她 , 彼此积怨已久 。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 , 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 , 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 妻子动不动就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 , 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 , 从不与他协商 。 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 , 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 , 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
乔女士认为 , 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理应对半分 , 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 , 应依法予以多分 , 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 同时 , 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
王先生说 , 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 , 后办理房产证时 , 因为政策原因 , 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 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 , 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 , 不同意分割 。 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 , 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
法院:
婚后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 , 该案开庭审理 。
西湖法院认为 ,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 , 现登记为双方共有 , 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 , 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 , 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 , 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 , 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 , 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 , 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 。 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 , 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 , 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
二审法院认为 , 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 , 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 , 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 。 一审法院判决时 , 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 , 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 尚属合理范畴 , 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孩子判给谁?
法官:直接听听孩子的心声
我国法律规定 , 确定子女抚养权时 , 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 。 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周岁 , 承办法官决定在一审判决前询问一下孩子的意愿 。 为不耽误小王的课业 , 法官将见面安排在晚上 。
到那天晚上 , 王先生准时将女儿接到法庭 , 法官让王先生先行回避 , 然后开始了询问 。
法官从问小王有没有吃饭开始 , 聊到“参观”法院大楼的感受 , 再聊到小王的兴趣爱好 , 在这之后 , 法官才将话题引到小王与父母相处上 。
承办法官有着多年审理家事纠纷的工作经验 , 洞悉父母离婚会给小孩子带来哪些影响 。 事后他解释说:“有些打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跟随他一辈子的阴影 , 猛然把这么重大的事情告诉她 , 她可能一时间无法接受 , 所以我们要缓缓说 , 以一种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说给她听 , 让她明白不论父母未来是否一起生活 , 她永远是那个被捧在手心里的宝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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