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告人律师坚称其无罪,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

10月8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裁判文书 , 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 , 帮助用户在“钉钉”上打卡作弊 。 一审法院认为 , 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二审|被告人律师坚称其无罪,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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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 , 从张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处获悉 , 在二审中 ,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 , 但张某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法院据此改判 , 张某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 。
李扬律师表示 , 她的团队从二审开始接手本案 。 在沟通过程中 , 李扬律师认为 , 涉案软件并非破坏性程序 , 打算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
在多个应用系统看到 , “大牛助手”已经下架 。 据一审判决书 , 当用户想修改自己的位置信息时 , 只需将其日常使用的定位打卡类APP添加到“大牛助手”的列表中 , 点击模拟定位功能 , 即可在地图上选择需要修改的位置 。
一审法院给出的裁判理由是 , 张某杰故意制作、传播该“破坏性程序” , 严重影响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 , 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张某杰制作、销售上述软件的行为 , 在直接妨害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同时 , 为其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 , “已经造成了相当的法律后果” 。
检方当庭展示的证据显示 , 大牛助手的新注册用户有12小时免费试用时间 , 包月会员为每月25元 , 年费会员每年89元 , 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支付 。 张某杰在供词中表示 , 得牛科技公司目前通过该APP共获利四五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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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显示 , 大牛助手是一款虚拟定位软件 , 可在免root环境下运行 , 支持多开APP、数据模拟、安装插件 。 该软件属于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 , 其成立于2017年 , 是自然人独资企业 , 注册资本为10万元 。
据张某杰的供词 , 大牛助手公司一共22人 , 包括开发程序员、客服、媒体运营人员、产品经理等等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 , 张某杰用其身份证注册该公司 。 公司购买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虚拟程序APP使用权后 , 对该APP的界面进行优化、添加充值接口 , 然后上线运行 , 更名为“大牛助手” 。
在供词中 , 张某杰表示 , 他和数据部交代过 , 在不改变其他APP源代码的情况下 , 通过虚拟位置信息等 , 对其他APP进行修改 。 并且他还咨询过律师和朋友 , 大牛助手没有改变其他虚拟定位APP的源代码 , 只是改变了其回传到服务器的位置信息 。
该判决书公布后 , 在社交软件上引发热议 , 有网友认为 , “技术无罪” 。
“这就好比一个人买了水果刀 , 用它把别人砍伤了 。 不能用这来追究生产厂商和店主的责任 。 ”李扬律师认为 , 大牛助手本身经过正当的备案手续 , APP的核心技术属于其他公司 , 并且该技术也在其他APP中被应用 。 “至于用户会利用这个技术来做什么 , 不能完全归责于技术开发者或者提供者 。 ”
对话
【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九派新闻:二审判决有哪些改变?
李扬律师:二审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 , 改判当事人四年有期徒刑 。
九派新闻:罪名没有改变?
李扬律师:是的 ,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仍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按照刑法规定 , 这个罪名之下有三种情况 , 犯任何一种都能构成本罪 。 一审时 , 检察院指控当事人属于第三种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 后果严重 。 ”
一审不是由我们代理 , 二审之后 , 我们认为一审案件中的鉴定程序有问题 , 包括鉴定的规范、标准等等 。 我们提出这个问题 , 后来法院在判决书里也论证过 , 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 。
九派新闻:但是当事人依旧构成本罪?
李扬律师:是的 , 法院在二审时认为 , 虽然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 , 不构成本罪第三种情况 , 但是符合第一款的情况 。 也就是 , “违反国家规定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所以 , 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构成本罪 。
九派新闻:为什么从五年半改判四年?
李扬律师:我们在辩护提出 , 五年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基准 。 在二审中 , 法院认可了它不属于破坏性程序 , 且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 因此不能这样量刑 。 最终是按照第一款的情况衡量 , 改成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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