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女教师教书三年被查出梅毒取消录用,三年四场官司终得公道( 二 )


县法院这次还是很干脆 , 除了撤销处理意见意外 , 直接判决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为小花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 。
人社局不服 , 提起上诉 , 走到了第四次诉讼 , 也是最终一场诉讼 。
第四次诉讼:人社局上诉认为:1.事业单位入编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 即使是特岗教师 , 也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办理 。 就是考试、面试和体检 。 2.法院直接责令人社局为小花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是越权了 。 法院不是行政机关 , 法院只能判决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维持具体的行政行为 , 而不能直接责令行政机关做出什么样的行政行为 。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2014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程序实质就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 , 只是入编是在在公开招聘服务期满之后 。 招聘当时已经履行了考试、体检等程序 , 服务期满后 , 人社局直接为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入编手续 , 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
2、对于法院直接责令的问题 。 二审法院认为 , 之前一审法院已经撤销人社局不予入编的书面回复 , 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 但人社局无视判决再次以同样的理由不予入编和聘用 。 如果这次法院仍然只是再次撤销处理意见 , 人社局还是作出不予入编的决定 , 是行政程序空转 。 浪费司法和行政资源 。 一审法院判决直接责令人社局为小花办理入编 , 并无不当 。
3、最终 , 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结语:小花在三年前体检合格 , 说明当时没有得梅毒 。 工作以后染上梅毒 , 也不能解聘 。 只要考核合格就应该办理入编 。 重复考试显然不符合政策和法律 。
这个案子有一点不同之处 , 就是法院直接判决人社局作出非常具体的行政行为 。 现实中确实有的行政机关在败诉后 , 还是作出一模一样的行政行为 , 讲究一点的换一个理由 , 不讲究的还是一样的理由 。 如果无穷尽的只是撤销行政行为 , 事实上会造成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 当地两级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 , 不给行政机关再次“钻空子”的机会 , 非常值得赞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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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女教师教书三年被查出梅毒取消录用,三年四场官司终得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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