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查明的事实仅为女学生于2019年9月之后不再在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公会频道进行网络直播 , 文化传媒公司不再向女学生支付直播收益 。
因女学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以书面形式确认解除《演艺经纪合同》 , 文化传媒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文化传媒公司曾向女学生提出警示及函告女学生要求进行演艺活动 。 根据签约艺人管理条例关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 , 主播长期休假 , 提前终止网络真人秀演艺的 , 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 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停止网络真人秀演艺活动……”的规定 , 仅可推定文化传媒公司同意女学生停播 , 属主播长期休假之情形 , 而非解除合同的合意 。
如前所述 , 女学生停播视为主播长期休假 , 合同持续履行 , 文化传媒公司、女学生均无违约行为 。 直至2021年 , 文化传媒公司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 就女学生停播等行为要求女学生承担违约责任 , 女学生应诉并提出合同已解除之抗辩 , 至此 , 双方订立的《演艺经纪合同》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
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主要在女学生 , 但女学生并未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 且文化传媒公司未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 , 通过提出警示、二次函告等方式提出履行合同的请求 , 故不应适用《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 , 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 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损害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又因合同履行后 , 文化传媒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应为2021年2月至7月期间的直播收益 , 但该直播收益不能加计合同并无约定的公会频道额外收入 , 依约仅能按文化传媒公司合作所得除以履行合同期间作为月均直播收益 , 由女学生赔偿给文化传媒公司 。
至于成本预估损失 , 文化传媒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 , 且即使女学生长期休假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 直播间及经纪人亦应属文化传媒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 , 故法院不予支持 。
提醒
直播行业的求职者 , 尤其是年轻女性 , 在与演艺公司签订合同时 , 应当先了解公司或单位的业务范围、经营状态、资信情况、薪酬结构、培训激励机制及劳动合同范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 还应特别注意赏罚条款、减薪条款及违约金条款 , 有疑问应及时询问 , 发现合同漏洞应追问 , 必须保留证据 , 不应过分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或抱有侥幸心理 。
在防范求职陷阱方面 , 首先 , 应用法律武装头脑 , 多学习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 熟悉司法案例 , 掌握司法保障新动向 。
其次 , 端正求职心态 , 不要焦急、浮躁和盲目 , 不要委曲求全 , 要警惕花言巧语 。 签约前 , 尽量多方面打听 , 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 最好实地考察工作环境 , 将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
最后 , 重视劳动合同 , 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意向后 , 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 , 要逐条细看 , 仔细分析 , 权衡利弊 , 切忌盲目签字 。 对模糊词句要提出质疑 , 对不平等条款要敢于指出 , 对不公平合同要坚决拒签 , 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 。
来源:西乡塘区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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