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的7个棘手问题( 三 )


辞职书是不需要经过公司批准即可生效的,公司是否安排员工做离职交接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混为一谈,而且陈某辞职的理由是其身患胃病,而非已经怀孕,因此其发出的《辞职书》已经生效,公司不应该为陈某的怀孕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首先,究竟何为"重大误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已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本案中,陈某虽然在递交《辞职书》前已经怀孕,且其当时并不知情,但该事实并非属于其对提出辞职请求的错误认识,更无从谈起对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等的错误认识 。因此,陈某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张不成立 。
其次,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是一种由劳动者发起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无理由辞职的行为,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辞职行为,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再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辞职申请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办理 。
在本案中,陈某提出的《辞职书》并不需要公司批准,陈某已经按照法定程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而且在辞职原因一栏中明确写到〝本因人身患胃病,需要回家调养〞,其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确的,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陈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陈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后,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陈某怀孕后不得提出辞职,因此陈某的辞职是有效的 。
本案最终采用第2种意见,认定陈某辞职有效 。
【案情简介】辞职后发生工伤能否撤销辞职?
小王系某服装公司员工 。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30天递交书面辞职书,30天后,双方办理交接及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
2013年7月1日,小王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书,之后按规定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至第16天时,小王工作时右手被机器挤伤并住院治疗40天 。出院后,小王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 。公司却提出,从递交辞职书起算到其出院时已超过30天,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 。
【争议焦点】
此案关键在于,小王递交辞职书后,继续工作期间负伤,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定 。
【处理结果】
针对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法同时规定,如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之后合同才能解除 。本案中,虽然小王已递交辞职书,但之后仍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实质解除,即使小王因伤住院超过30日,其劳动合同亦不能被服装公司强行解除 。因为此时小王尚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只有停工留薪期满后,小王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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