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用人单位为避免风险,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形式的辞职报告予以留存;如果劳动者提交电子邮件等格式,要通过回复邮件、寄交快递等方式予以留存证据,否则一旦劳动者变脸,用人单位就会陷入被动 。当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要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当然,作为劳动者也要注意,在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不然有可能丧失经济补偿金的损失 。劳动者即使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也建议注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内容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协议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同意按协商一致来处理 。
(五)管理人员能否约定超过30日的辞职预告期?
【案情简介】约定辞职预告期长于30日是否有效
张某与甲公司于2012年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中约定:鉴于张某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故如辞职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014年3月15日,张某因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2014年4月15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此后,公司以张某无故旷工为由向其发出书面返岗通知书,张某签收后未予返岗,公司遂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7月,张某要求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甲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向张某出具解除证明,而张某则要求甲公司按照主动辞职为由出具解除证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2014年11月,张某以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导致其无法正常就业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误工损失4万元 。
【裁判】
仲裁审理审理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依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的辞退处理决定系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进行,故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违法,由此应当承担张某相应损失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在法定30天以上,另行延长辞职预告期的行为于法不悖,应当认定为有效 。张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擅自缺勤可以认定为旷工,据此,甲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驳回张某的全部请求 。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解除是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辞职,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张某与甲公司约定的长于30天的辞职预告期是否合法?针对此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真的权利,如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延长此期限,无异于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因此,此类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了提前30天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为了保证劳资用工关系的平衡,也设定了提前30天通知的程序要求,既然提前30天通知即可,则长于30天预告期当然也可以解除,因此,30天仅为预告期的最低限制,而非强制性规定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长于30天的辞职预告期后,劳动者离职的期限相应延长,但延长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未因此受到损失,因此,此类约定可以认定为劳动者部分让渡其离职期限的权利,此部分权利也通过延长期限的工资予以回报 。由此不能认定为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综上,一审法院的论证及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
(六)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李某2008年2月1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 。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 。李某于2008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 。而且公司从2008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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