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22个法律要点( 二 )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6条)
11、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
12、离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50条)
13、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最高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1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15、如果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针对其2008年1月1日及之后的工作年限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其经济补偿金;针对其2007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工作年限应当依照“当时有关规定”计算其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97条)
16、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17、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18、北京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计算规则较为独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
这一规定虽然与《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所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是相悖的 。但北京市的相关判例还是遵循了上述会议纪要的意见 。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意见,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
19、根据《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的解释,上海市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20、离职补偿金在税务方面没有文件具体定义内容,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中的规定,税务上被认定的补偿金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根据对该定义的理解,贵司描述的情况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以享受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免征也需要申报)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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