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的14天并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的隔离期间 。用人单位安排该部分劳动者在家上班或者灵活办公的,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安排该部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则可以参照上述情景三进行处理 。
另外,自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之时起,在京劳动者因私出京返京后的隔离期间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
【隔离期间工资报酬如何支付?法官权威解读来了】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从现实角度来看,疫情客观上给许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劳动者也面临待岗、收入减少等风险,法官建议双方能够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通过协商解决薪酬调整、轮岗轮休以及其他劳动用工问题 。作为用人单位,在迎来有序复工复产之际,应从单位长远发展着想,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妥当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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